主 頁 > 刊 物 及 新 聞 公 報 > 新 聞 公 報 > 放 寬 及 簡 化 海 外 中 國 公 民 訪 港 進 入 許 可 的 申 請 手 續

刊 物 及 新 聞 公 報

放 寬 及 簡 化 海 外 中 國 公 民 訪 港 進 入 許 可 的 申 請 手 續

2001 年10 月22 日

          入 境 事 務 處 於 今 日 ( 即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 公 布 ,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開 始 , 放 寬 及 簡 化 海 外 中 國 公 民 申 請 訪 客 進 入 許 可 來 港 的 手 續 。


          該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新 的 安 排  主 要 是 將 多 次 有 效 訪 客 進 入 許 可 的 申 請 條 件 具 體 化 , 及 降 低 申 請 人 在 海 外 居 留 期 的 要 求。」


          發 言 人 續 說 : 「 中 國 使 領 館 將 可 自 行 簽 發 二 十 四 個 月 內 多 次 有 效 、 每 次 可 在 港 逗 留 十 四 天 的 訪 客 進 入 許 可 , 給 居 住 在 海 外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護 照 持 有 人 。 申 請 人 需 為 遞 交 申 請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永 久 居 民 或 在 當 地 通 常 居 住 不 少 於 一 年 、 過 去 在 港 沒 有 不 良 紀 錄 、 在 居 住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有 固 定 工 作 或 正 在 就 讀 、 並 擁 有 能 返 回 當 地 的 充 份 證 明 。 現 時 , 這 些 居 住 在 海 外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護 照 持 有 人 , 需 為 當 地 永 久 居 民 或 在 當 地 通 常 居 住 不 少 於 三 年 , 並 能 證 明 確 有 需 要 , 才 會 獲 發 多 次 有 效 的 訪 客 進 入 許 可 。」


         
「 此 外 , 入 境 處 亦 一 併 放 寬 對 無 國 籍 人 士 的 過 境 及 訪 港 簽 證 安 排 。 由 十 一 月 一 日 開 始 , 中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將 可 自 行 簽 發 三 個 月 內 一 次 或 兩 次 有 效 、 每 次 可 逗 留 七 天 ( 現 時 為 4 8 小 時 ) 的 過 境 簽 證 、 或 每 次 可 逗 留 十 四 天 ( 現 時 為 七 天 ) 的 訪 客 簽 證 給 持 有 免 簽 證 國 家 所 簽 發 的 無 國 籍 證 件 人 士 。」

         「 新 安 排 旨 在 給 予 旅 客 更 大 彈 性 隨 時 來 港 。 希 望 有 更 多 遊 客 能 透 過 上 述 措 施 來 港 旅 遊 , 從 而 促 進 本 地 的 旅 遊 業 。」

返 回 上 頁 回 到 頁 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