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頁 > 刊 物 及 新 聞 公 報 > 新 聞 公 報 > 受 養 人 來 港 入 境 新 政 策 刊 物 及 新 聞 公 報
受 養 人 來 港 入 境 新 政 策
2003 年6 月30 日
政 府 今 日 ( 六 月 三 十 日 ) 公 布 新 的 受 養 人 來 港 入 境 政 策 。
保 安 局 發 言 人 說 : 「 我 們 已 詳 細 檢 討 現 行 的 受 養 人 政 策 , 確 保 有 關 政 策 繼 續 切 合 本 港 的 需 要 , 並 有 助 吸 引 具 備 合 適 才 能 和 技 能 的 人 士 來 港 , 並 同 時 盡 量 減 低 涉 及 的 入 境 和 保 安 風 險 。 」
他 續 稱 : 「 進 行 檢 討 時 , 我 們 已 考 慮 到 不 斷 調 整 的 輸 入 優 才 和 專 才 ( 特 別 是 內 地 人 才 ) 的 政 策 , 以 及 吸 引 資 本 投 資 者 來 港 的 新 計 劃 。 」
以 下 是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開 始 生 效 的 新 政 策 :
( a ) 未 婚 受 養 子 女 申 請 來 港 居 留 的 年 齡 上 限 將 由 未 滿 二 十 一 歲 調 低 至 未 滿 十 八 歲 ;
( b ) 受 養 父 母 的 年 齡 規 定 將 由 五 十 歲 或 以 上 提 高 至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 c ) 來 港 工 作 或 在 本 地 頒 授 學 位 的 院 校 修 讀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研 究 院 課 程 的 人 士 , 或 以 資 本 投 資 者 身 分 來 港 的 人 士 , 其 配 偶 和 未 婚 受 養 子 女 可 以 藉 受 養 人 的 身 分 申 請 來 港 居 留 , 但 父 母 則 不 符 合 資 格 ;
( d ) 禁 止 內 地 居 民 以 受 養 人 身 分 來 港 的 政 策 應 繼 續 實 施 , 但 根 據 為 內 地 居 民 而 設 讓 他 們 來 港 工 作 或 就 讀 全 日 制 專 上 課 程 的 有 關 計 劃 或 安 排 來 港 的 保 證 人 , 則 不 受 這 項 政 策 限 制 。 此 外 , 現 時 禁 止 這 類 保 證 人 帶 同 海 外 受 養 人 來 港 的 措 施 , 應 予 廢 除 ;
( e ) 來 港 工 作 或 求 學 人 士 的 受 養 人 , 或 以 資 本 投 資 者 身 分 來 港 人 士 的 受 養 人 , 均 須 獲 得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入 境 處 處 長 ) 的 許 可 , 才 可 在 港 工 作 。 有 關 申 請 將 按 照 與 一 般 僱 傭 政 策 相 若 的 準 則 考 慮 ;
( f ) 以 往 禁 止 某 些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國 民 或 居 民 來 港 的 限 制 有 所 放 寬 。 保 加 利 亞 、 羅 馬 尼 亞 、 蒙 古 、 越 南 、 老 撾 、 柬 埔 寨 的 國 民 和 身 處 澳 門 的 前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按 照 新 的 受 養 人 政 策 申 請 來 港 ; 及
( g )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 基 於 人 道 及 恩 恤 理 由 , 任 何 年 齡 的 寡 婦 或 年 逾 五 十 的 鰥 夫 均 可 以 受 養 人 的 身 分 申 請 來 港 與 居 於 香 港 的 至 親 或 僅 存 的 親 屬 團 聚 。 根 據 新 政 策 , 寡 婦 及 鰥 夫 均 必 須 年 滿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方 合 資 格 得 到 受 養 人 身 分 的 特 別 對 待 。
當 局 收 緊 某 些 現 行 政 策 , 與 國 際 慣 常 做 法 一 致 。 這 包 括 修 訂 未 婚 受 養 子 女 及 受 養 父 母 的 年 齡 規 定 , 限 制 某 些 保 證 人 帶 同 父 母 以 受 養 人 身 分 來 港 及 規 定 某 些 保 證 人 所 帶 同 的 受 養 人 必 須 獲 得 入 境 處 處 長 的 許 可 , 才 可 在 港 工 作 。
發 言 人 強 調 要 求 某 些 保 證 人 所 帶 同 的 受 養 人 必 須 預 先 獲 得 許 可 才 可 在 港 工 作 , 並 非 建 議 完 全 禁 止 受 養 人 工 作 , 受 養 人 只 要 符 合 適 用 於 所 有 來 港 就 業 外 地 人 士 的 資 格 準 則 , 即 可 在 港 工 作 。 新 政 策 是 適 時 和 必 要 的 , 顯 示 政 府 非 常 關 注 本 港 的 失 業 問 題 。
發 言 人 說 : 「 放 寬 來 港 修 讀 本 地 頒 授 學 位 院 校 的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研 究 院 課 程 的 人 士 帶 同 受 養 人 來 港 , 有 利 於 本 港 發 展 成 為 地 區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 准 許 將 來 成 功 按 資 本 投 資 者 計 劃 入 境 的 人 士 及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的 內 地 居 民 帶 同 受 養 人 入 境 , 有 助 吸 引 高 質 素 人 士 來 港 居 留 。 」
新 的 受 養 人 來 港 入 境 政 策 於 七 月 一 日 開 始 實 施 。 作 為 過 渡 安 排 , 新 政 策 只 適 用 於 在 實 施 政 策 當 日 或 之 後 送 抵 入 境 處 處 長 的 申 請 。
另 外 , 當 局 將 會 修 訂 現 行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配 偶 及 未 婚 受 養 子 女 居 港 滿 三 年 可 申 請 無 條 件 逗 留 的 安 排 。
由 七 月 一 日 開 始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配 偶 及 子 女 , 要 居 港 滿 七 年 , 才 可 申 請 無 條 件 逗 留 的 安 排 。 修 訂 是 把 申 請 條 件 與 適 用 於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配 偶 及 子 女 的 申 請 條 件 劃 一 處 理 。
新 政 策 適 用 於 七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來 港 的 配 偶 及 未 婚 受 養 子 女 , 及 於 七 月 一 日 前 來 港 , 但 仍 未 合 資 格 按 當 時 的 政 策 申 請 無 條 件 逗 留 安 排 的 配 偶 及 未 婚 受 養 子 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