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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2003 年7 月3 日
入 境 事 務 處 今 日 ( 七 月 三 日 ) 宣 布 新 的 「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 將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實 施 , 並 由 該 日 起 接 受 申 請 。 當 新 計 劃 實 施 後 , 現 有 的 「 輸 入 優 秀 人 才 計 劃 」 和 「 輸 入 內 地 專 業 人 才 計 劃 」 將 會 取 消 。
入 境 事 務 處 發 言 人 稱 : 「 新 計 劃 旨 在 吸 引 內 地 優 秀 人 才 和 專 業 人 才 來 港 工 作 , 以 滿 足 本 港 對 人 才 的 需 要 , 支 持 香 港 在 經 濟 及 其 他 領 域 上 的 發 展 , 提 高 香 港 在 國 際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 此 外 , 我 們 希 望 透 過 新 計 劃 , 盡 量 劃 一 内 地 居 民 和 外 國 公 民 來 港 就 業 的 條 件 。 」
有 關 的 計 劃 不 限 行 業 , 亦 不 設 限 額 。 這 些 內 地 人 才 必 須 擁 有 本 港 缺 乏 或 無 法 即 時 提 供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技 能 。 輸 入 的 人 才 必 須 能 為 本 地 企 業 的 日 常 運 作 及 有 關 的 行 業 作 出 貢 獻 , 以 促 進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 除 了 商 界 和 金 融 界 的 專 才 外 , 計 劃 也 適 用 於 輸 入 藝 術 、 文 化 、 體 育 , 以 至 飲 食 界 的 人 才 , 以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國 際 都 會 的 地 位 。 輸 入 的 優 才 和 專 才 數 目 由 本 地 人 力 市 場 的 需 要 自 行 調 節 。 入 境 事 務 處 會 按 既 定 的 申 請 資 格 , 詳 細 考 慮 每 一 宗 申 請 。
「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 的 申 請 表 格 、 塡 表 須 知 和 宣 傳 小 册 子 , 可 於 即 日 起 在 入 境 事 務 處 總 部 、 入 境 事 務 處 各 分 處 、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的 入 境 事 務 組 和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免 費 索 取 。 亦 可 透 過 互 聯 網 ( 網 址 :http://www.immd.gov.hk/) 下 載 。
僱 主 可 在 勞 工 處 的 互 動 就 業 服 務 網 頁 (http://www.jobs.gov.hk/) 發 放 職 位 空 缺 , 讓 對 有 關 職 位 感 興 趣 的 內 地 人 士 , 可 直 接 與 僱 主 聯 絡 , 安 排 求 職 事 宜 。 這 個 網 頁 已 經 與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主 網 頁 連 接 , 方 便 求 職 人 士 瀏 覽 。
申 請 表 格 連 同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須 由 在 本 港 的 僱 主 遞 交 入 境 事 務 處 。 內 地 人 士 以 訪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期 間 遞 交 的 申 請 將 不 被 接 納 。 審 批 工 作 一 般 可 於 收 妥 所 需 的 全 部 資 料 後 四 星 期 內 完 成 。 申 請 如 獲 批 准 , 入 境 事 務 處 會 簽 發 一 個 工 作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 由 在 港 的 僱 主 轉 交 受 聘 人 。 受 聘 人 必 須 獲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簽 發 蓋 有 赴 港 簽 注 的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並 將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貼 在 其 通 行 證 上 , 方 可 來 港 工 作 。 現 時 在 港 工 作 或 研 讀 的 內 地 人 士 若 提 出 申 請 , 在 獲 發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後 , 也 必 須 先 返 回 內 地 申 領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及 適 當 的 赴 港 簽 注 , 才 可 根 據 「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 計 劃 來 港 工 作 。
一 般 獲 准 來 港 的 受 聘 人 在 入 境 時 會 先 獲 批 准 逗 留 十 二 個 月 。 如 他 們 來 港 後 仍 符 合 有 關 計 劃 的 資 格 準 則 , 便 可 獲 准 延 期 逗 留 。
「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 准 許 受 聘 人 帶 同 配 偶 和 其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未 婚 和 受 供 養 子 女 來 港 居 住 。 就 此 ,受 聘 人 必 須 令 入 境 處 處 長 信 納 其 可 維 持 受 養 人 一 個 合 理 生 活 水 平 的 能 力 。 有 關 計 劃 將 不 接 受 受 聘 人 的 其 他 家 屬 的 來 港 居 住 申 請 。
發 言 人 強 調 : 「 入 境 事 務 處 會 與 內 地 當 局 保 持 緊 密 合 作 , 以 防 止 計 劃 被 濫 用 。 根 據 本 港 法 例 , 任 何 人 士 如 向 入 境 事 務 人 員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十 五 萬 元 及 入 獄 十 四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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