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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根 廷 給 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免 簽 證 待 遇

2004 年1 月14 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黎 棟 國 先 生 代 表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阿 根 廷 共 和 國 駐 港 總 領 事 Mr Ricardo H. Forrester 今 日 ( 一 月 十 四 日 ) 在 香 港 簽 訂 了 互 免 簽 證 協 定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說 : 「 從 即 日 起 ,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前 往 阿 根 廷 旅 遊 時 , 將 獲 免 簽 證 入 境 待 遇 ,最 長 可 逗 留 九 十 日 。 同 樣 , 阿 根 廷 國 民 亦 可 免 簽 證 前 往 香 港 旅 遊 , 逗 留 達 九 十 日 。 」

發 言 人 續 說 : 「 我 們 歡 迎 雙 方 達 成 互 免 簽 證 協 定 , 這 項 安 排 讓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在 旅 遊 時 更 感 方 便 , 並 有 助 加 強 香 港 與 阿 根 廷 在 貿 易 、 商 業 及 旅 遊 方 面 的 聯 繫 。 」

阿 根 廷 是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個 同 意 給 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免 簽 證 入 境 旅 遊 待 遇 的 國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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