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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加 利 亞 給 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免 簽 證 待 遇

2005 年4 月8 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黎 棟 國 先 生 代 表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保 加利 亞 副 外 長 Mr Ivan Petkov 於 今 日 ( 四 月 八 日 ) 在 香 港 簽 訂 了 互 免 簽 證 協 定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說 : 「 該 協 定 將 於 簽 署 後 約 兩 個 月, 待 完 成 所 需 的 內 部 程 序 後 生 效 。屆 時 ,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前 往 保 加 利 亞 旅 遊 時 , 將 獲 免 簽 證 入 境 待 遇 ,最 長 可 逗 留 九 十 日 。 而 保 加 利 亞 國 民 亦 可 免 簽 證 前 往 香 港 旅 遊 ,最 長 可 逗 留 九 十 日 。 」

發 言 人 續 說 : 「 我 們 歡 迎 雙 方 達 成 互 免 簽 證 協 定 。 這 項 安 排 讓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在 旅 遊 時 更 感 方 便 , 並 有 助 加 強 香 港 與 保 加 利 亞 在 貿 易 、 商 業 及 旅 遊 方 面 的 聯 繫 。 」

保 加 利 亞 是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個 同 意 給 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免 簽 證 入 境 旅 遊 待 遇 的 國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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