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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加 利 亞 給 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免 簽 證 待 遇

2005 年6 月16 日

入 境 事 務 處 今 日 ( 六 月 十 六 日 ) 宣 佈 已 接 獲 保 加 利 亞 當 局 通 知 , 他 們 已 就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保 加 利 亞 政 府 於 本 年 四 月 簽 訂 的 互 免 簽 證 協 定 完 成 所 需 的 內 部 程 序 。

根 據 該 協 定 的 相 關 條 文 , 協 定 將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生 效 。 屆 時 ,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前 往 保 加 利 亞 旅 遊 時 , 將 獲 免 簽 證 入 境 待 遇 , 最 長 可 逗 留 九 十 日 。 而 保 加 利 亞 國 民 亦 可 免 簽 證 前 往 香 港 旅 遊 , 最 長 可 逗 留 九 十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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