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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境 事 務 處 調 整 收 費

2006 年4 月4 日

政 府 發 言 人 今 日 ( 四 月 四 日 ) 宣 布 , 入 境 事 務 處 將 於 本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調 整 多 項 服 務 收 費 , 包 括 簽 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特 區 ) 護 照 、 簽 證 、 入 境 證 、 身 份 證 , 以 及 處 理 有 關 國 籍 的 申 請 。
 
發 言 人 說 : 「 根 據 『 用 者 自 付 』 的 原 則 , 政 府 服 務 的 收 費 一 般 應 定 於 足 以 收 回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全 部 成 本 的 水 平 。 」
 
簽 發 簽 證 、 入 境 證 及 某 些 旅 行 證 件 , 以 及 人 事 登 記 服 務 等 收 費 , 在 過 往 八 年 一 直 維 持 在 現 有 水 平 。 簽 發 特 區 護 照 的 收 費 曾 於 二 ○ ○ ○ 年 作 出 調 整 , 而 其 他 收 費 如 修 訂 特 區 護 照 及 在 特 區 護 照 上 作 出 批 註 或 有 關 國 籍 的 申 請 費 用 , 則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以 來 從 未 調 整 。 根 據 最 近 的 服 務 成 本 檢 討 , 大 部 分 服 務 的 收 費 都 不 足 以 收 回 全 部 成 本 。  
 
發 言 人 補 充 說 : 「 為 減 輕 增 加 收 費 對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影 響 , 其 中 三 十 項 服 務 的 收 費 升 幅 定 為 百 分 之 四 至 百 分 之 二 十 一 , 以 便 可 在 三 至 七 年 內 收 回 全 部 成 本 。 另 有 七 項 服 務 的 收 費 將 會 減 低 , 減 幅 為 百 分 之 三 至 百 分 之 三 十 , 以 反 映 服 務 成 本 下 降 的 情 況 。 」
 
發 言 人 說 : 「 是 次 收 費 調 整 的 增 幅 溫 和 , 相 信 對 市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影 響 輕 微 。 」
 
入 境 事 務 處 定 期 檢 討 各 項 服 務 的 收 費 安 排 , 以 期 提 供 更 具 成 本 效 益 和 質 素 更 佳 的 服 務 。 該 處 已 採 取 積 極 措 施 以 控 制 服 務 成 本 。
 
是 次 收 費 調 整 將 在 有 關 立 法 程 序 完 成 後 生 效 。 有 關 服 務 的 調 整 收 費 詳 列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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