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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 監 禮 人 已 獲 委 任
2006 年4 月21 日
首 批 一 百 三 十 二 位 婚 姻 監 禮 人 於 今 天 (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 獲 得 委 任 。 婚 姻 登 記 官 ( 亦 即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黎 棟 國 先 生 在 典 禮 上 頒 發 委 任 公 告 給 首 批 婚 姻 監 禮 人 。 在 典 禮 上 , 黎 先 生 稱 : 「 推 行 婚 姻 監 禮 人 計 劃 的 目 的 , 是 回 應 愈 來 愈 多 市 民 要 求 政 府 提 供 更 靈 活 的 證 婚 服 務 及 利 用 私 營 機 構 的 資 源 提 供 這 類 服 務 。 」 擬 結 婚 人 士 現 可 經 婚 姻 監 禮 人 向 婚 姻 登 記 官 或 副 婚 姻 登 記 官 ( “ 登 記 官 ” )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在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後 三 個 月 內 , 他 們 亦 可 聘 用 婚 姻 監 禮 人 在 任 何 時 間 及 任 何 位 於 香 港 的 地 方 ( 登 記 官 的 辦 事 處 ( “ 婚 姻 登 記 處 ” ) 或 《 婚 姻 條 例 》 所 特 許 的 禮 拜 場 所 除 外 ) 為 他 們 主 持 婚 禮 。 撤 銷 對 舉 行 婚 禮 的 時 間 和 地 點 的 限 制 , 可 方 便 擬 結 婚 人 士 更 靈 活 安 排 婚 禮 。 任 何 已 在 婚 姻 登 記 事 務 及 紀 錄 辦 事 處 ( “ 婚 姻 辦 事 處 ” ) 或 婚 姻 登 記 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的 人 士 , 如 欲 改 由 婚 姻 監 禮 人 主 持 婚 禮 , 須 事 先 在 先 前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的 婚 姻 辦 事 處 或 婚 姻 登 記 處 提 出 要 求 。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頁 已 上 載 婚 姻 監 禮 人 名 單 , 而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查 詢 及 聯 絡 組 、 婚 姻 辦 事 處 或 任 何 一 間 婚 姻 登 記 處 亦 備 存 該 名 單 , 以 供 公 眾 人 士 查 閱 。 黎 先 生 亦 表 示 , 婚 姻 辦 事 處 及 婚 姻 登 記 處 會 繼 續 提 供 現 有 及 與 婚 姻 登 記 有 關 的 服 務 , 如 接 受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主 持 婚 禮 及 提 供 婚 姻 登 記 紀 錄 等 。 決 定 由 婚 姻 監 禮 人 主 持 婚 禮 的 人 士 應 細 閱 由 登 記 官 發 出 的 兩 份 文 件 , 即 《 婚 姻 監 禮 人 實 務 守 則 》 及 《 擬 結 婚 人 士 須 知 資 料 單 張 》 。 這 兩 份 文 件 提 供 有 用 的 資 料 , 可 向 婚 姻 監 禮 人 免 費 索 取 或 瀏 覽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頁 。 有 關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及 舉 行 婚 禮 的 程 序 , 請 瀏 覽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頁 http://www.imm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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