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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境 事 務 處 實 施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2006 年6 月28 日
入 境 事 務 處 宣 布 由 即 日 (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 起 接 受 「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 申 請 。 本 計 劃 是 二 零 零 五 年 施 政 報 告 所 公 布 的 一 項 新 措 施 , 旨 在 吸 引 內 地 及 海 外 的 優 秀 人 才 來 港 發 展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稱 : 計 劃 設 有 配 額 並 採 用 計 分 制 , 每 年 的 名 額 初 步 訂 為 1,000 個 。 發 言 人 說 : 「 甄 選 將 定 期 進 行 , 將 名 額 分 配 予 最 優 秀 的 申 請 人 。 獲 批 准 的 申 請 人 無 須 在 來 港 前 先 獲 得 本 地 僱 主 聘 任 , 並 可 根 據 現 行 的 受 養 人 政 策 , 申 請 帶 同 其 配 偶 及 18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的 子 女 來 港 。 」 申 請 人 必 須 : (一) 於 提 交 申 請 時 , 年 齡 介 乎 18 至 50 歲 ; (二) 證 明 能 自 行 負 擔 其 本 人 及 受 養 人 ( 如 果 有 ) 居 港 期 間 的 生 活 和 住 宿 , 不 需 依 賴 公 共 援 助 ; (三) 在 香 港 及 其 他 地 方 均 沒 有 犯 罪 或 不 良 入 境 記 錄 ; (四) 具 備 良 好 中 文 或 英 文 的 書 寫 及 口 語 能 力 ( 中 文 口 語 指 普 通 話 或 粵 語 ) ; 及 (五) 有 良 好 的 教 育 背 景 , 通 常 指 具 備 由 認 可 大 學 或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頒 授 的 大 學 學 位 。 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具 備 良 好 的 技 術 資 格 、 經 證 明 的 專 業 能 力 及 / 或 備 有 文 件 證 明 的 有 關 經 驗 和 成 就 , 亦 可 獲 考 慮 。 申 請 人 須 選 擇 本 計 劃 所 設 兩 套 計 分 制 的 其 中 一 套 獲 取 分 數 以 爭 取 配 額 。 兩 套 計 分 制 分 別 是 「 綜 合 計 分 制 」 和 「 成 就 計 分 制 」 。 兩 套 計 分 制 的 最 高 得 分 同 為 1 6 5 分 。 「 綜 合 計 分 制 」 預 設 有 最 低 及 格 分 數 。 最 低 及 格 分 數 可 在 有 需 要 時 於 個 別 甄 選 期 更 改 。 有 興 趣 申 請 的 人 士 可 透 過 入 境 處 網 頁 www.immd.gov.hk , 查 閱 適 用 的 最 低 及 格 分 數 , 並 自 行 計 算 其 資 歷 是 否 符 合 預 設 的 最 低 及 格 分 數 , 才 決 定 遞 交 申 請 。 申 請 人 可 按 以 下 五 個 得 分 範 疇 獲 取 分 數 : (一) 年 齡 : 申 請 人 可 按 其 年 齡 獲 取 分 數 ; (二) 學 歷 或 專 業 資 格 : 申 請 人 可 按 其 學 歷 或 專 業 資 格 獲 取 分 數 ; (三) 工 作 經 驗 : 申 請 人 可 按 其 擔 任 學 位 程 度 、 專 家 水 平 或 高 級 職 位 的 工 作 經 驗 年 期 獲 取 分 數 ; (四) 語 文 能 力 : 申 請 人 如 具 備 良 好 中 文 及 英 文 的 書 寫 及 口 語 能 力 ( 中 文 口 語 指 普 通 話 或 粵 語 ) , 可 獲 取 分 數 ; (五) 家 庭 背 景 : 申 請 人 如 有 至 少 一 名 直 系 家 庭 成 員 ( 父 母 、 配 偶 、 兄 弟 姊 妹 、 子 女 ) 是 現 居 於 香 港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或 隨 行 配 偶 具 備 大 學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 或 有 隨 行 的 18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的 子 女 , 可 獲 取 分 數 。 「 成 就 計 分 制 」 是 為 具 備 超 凡 才 能 或 技 術 並 擁 有 傑 出 成 就 的 人 士 而 設 計 。 此 計 分 制 以 申 請 人 的 成 就 作 為 評 核 基 準 。 如 申 請 人 曾 獲 得 傑 出 成 就 獎 項 ( 例 如 奧 運 獎 牌 、 諾 貝 爾 獎 、 國 家 / 國 際 獎 項 ) ; 或 可 以 證 明 其 工 作 得 到 同 業 肯 定 , 或 對 其 界 別 的 發 展 有 重 大 貢 獻 ( 例 如 獲 業 內 頒 發 終 生 成 就 獎 ) , 便 可 獲 取 滿 分 165 分 。 否 則 便 不 會 獲 取 任 何 分 數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說 : 「 在 『 綜 合 計 分 制 』 下 得 分 達 到 最 低 及 格 分 數 的 申 請 人 , 或 在 『 成 就 計 分 制 』 下 獲 得 滿 分 的 申 請 人 , 將 會 依 總 得 分 排 列 名 次 , 得 分 較 高 的 申 請 人 將 獲 提 選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一 個 非 法 定 諮 詢 委 員 會 作 進 一 步 甄 選 。 」 發 言 人 續 說 : 「 諮 詢 委 員 會 將 考 慮 香 港 的 社 會 經 濟 需 要 、 各 申 請 人 所 屬 界 別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建 議 如 何 最 佳 分 配 名 額 。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名 單 將 於 短 期 內 公 布 。 」 獲 批 准 的 申 請 人 一 般 可 先 獲 批 准 在 港 逗 留 12 個 月 。 當 在 首 12 個 月 完 結 前 , 根 據 本 計 劃 獲 批 准 來 港 的 人 士 須 證 明 , 他 們 確 實 有 採 取 來 港 定 居 的 步 驟 , 在 香 港 居 住 , 例 如 已 覓 得 有 實 質 報 酬 的 工 作 或 已 建 立 業 務 。 若 他 們 未 能 證 明 已 採 取 這 些 步 驟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在 認 為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 會 考 慮 批 准 他 延 期 逗 留 多 12 個 月 。 若 他 們 在 首 24 個 月 完 結 前 , 仍 未 能 證 明 已 採 取 所 需 步 驟 , 其 逗 留 限 期 通 常 不 會 再 獲 延 長 。 在 首 36 個 月 完 結 前 , 根 據 本 計 劃 獲 批 准 來 港 的 人 士 如 欲 繼 續 在 港 居 留 , 他 們 必 須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證 明 並 令 其 信 納 , 他 們 已 在 港 定 居 及 對 香 港 作 出 貢 獻 , 例 如 覓 得 屬 於 學 位 程 度 、 專 家 水 平 或 高 級 職 位 並 有 實 質 報 酬 的 工 作 或 已 在 港 成 立 具 合 理 規 模 的 業 務 。 「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 的 申 請 表 格 、 申 請 須 知 和 宣 傳 小 冊 子 , 於 即 日 起 可 在 入 境 事 務 處 總 部 、 入 境 事 務 處 各 分 處 、 我 國 駐 海 外 大 使 館 及 領 事 館 、 各 海 外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的 入 境 事 務 組 和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科 免 費 索 取 。 申 請 表 格 及 有 關 計 劃 的 資 料 亦 可 透 過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頁 www.immd.gov.hk 下 載 。 所 有 申 請 須 郵 寄 或 親 身 遞 交 入 境 事 務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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