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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服 務

二 、 如 何 退 出 中 國 國 籍

填 寫 表 格

你 可 填 寫 表 格 I D 8 7 7 款 , 申 請 退 出 中 國 國 籍 。

申 請 表 格 必 須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墨 水 筆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填 寫 。

表 格 內 的 所 有 部 份 都 必 須 填 寫 , 不 適 用 的 項 目 應 予 刪 去 , 並 由 作 出 聲 明 人 士 加 以 簡 簽 。

每 份 申 請 的 聲 明 部 份 必 須 簽 署 , 並 填 上 日 期 。 未 填 妥 聲 明 部 份 的 申 請 屬 無 效 。

如 你 不 能 簽 署 , 請 印 下 左 拇 指 指 模 。

如 你 未 滿 十 八 歲 , 須 由 你 的 父 或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在 第 五 部 份 作 出 聲 明 。

在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前 , 請 先 參 閱 收 集 資 料 的 目 的

 


支 持 申 請 的 證 明 文 件

你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時 , 應 一 併 附 上 以 下 文 件 的 正 本 及 影 印 本 :

( 甲 ) 你 的 身 份 及 中 國 國 籍 的 證 明 :
  • 香 港 身 份 證
  • 所 有 護 照 及 旅 行 證 件
  • 出 生 證 書 或 加 入 中 國 國 籍 證 書
( 乙 ) 將 會 取 得 的 外 國 國 籍 證 明 :
  • 由 該 國 有 關 部 門 發 出 的 函 件 以 證 明 你 在 退 出 中 國 國 籍 後 將 獲 得 該 國 國 籍
( 丙 ) 任 何 支 持 你 提 出 申 請 的 其 他 理 由 的 證 明
( 丁 ) 如 你 未 滿 十 八 歲 , 在 提 交 申 請 時 須 出 示 你 父 或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關 係 證 明 , 例 如:
  • 你 的 出 生 證 書
  • 你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 倘 由 父 親 作 出 申 請 )
  • 法 庭 頒 布 的 監 管 令 ( 倘 由 你 的 合 法 監 護 人 作 出 申 請 )

 


往 何 處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申 請 表 格 應 連 同 費 用 及 支 持 申 請 的 文 件 一 併 親 身 遞 交 或 郵 寄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四 樓
入 境 事 務 處
國 籍 分 組

( 倘 以 郵 寄 方 式 申 請 , 只 須 附 上 文 件 的 影 印 本 。 切 勿 郵 寄 文 件 正 本 , 所 有 文 件 正 本 會 在 面 晤 時 核 對 。 )

通 常 當 你 在 香 港 時 才 可 作 出 申 請 。 ( 若 你 不 在 香 港 , 你 也 可 經 中 國 駐 外 國 的 使 領 館 提 出 申 請 或 直 接 郵 寄 申 請 去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入 境 事 務 處 。 如 果 你 選 擇 郵 寄 申 請 , 你 須 要 安 排 將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 經 由 你 在 香 港 的 擔 保 人 , 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入 境 事 務 處 出 示 。 )

 


費 用

申 請 費 用 為 港 幣 五 百 七 十 五 元 , 並 須 在 遞 交 申 請 時 繳 交 。 收 取 費 用 並 不 保 證 或 確 保 將 會 簽 發 退 出 中 國 國 籍 證 書 。 如 以 支 票 繳 付 費 用 , 必 須 要 劃 線 及 註 明 抬 頭 人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你 須 確 保 支 票 上 的 日 期 、 受 款 人 及 款 額 已 正 確 填 寫 , 並 加 以 簽 署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已 繳 付 的 申 請 費 用 是 不 會 退 還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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