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 能 符 合 適 用 於 非 中 國 籍 的 人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享 有 居 留 權 的 資 格 , 即 是 :
( 一 ) 你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持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進 入 香 港 ,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以 上 並 以 香 港 為 永 久 居 住 地 ( 你 須 在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指 定 的 表 格 內 聲 明 你 以 香 港 為 永 久 居 住 地 ) ; 或
( 二 ) 你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根 據 乙 ( 一 ) 項 所 述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未 滿 二 十 一 歲 的 子 女 , 而 你 出 生 時 或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前 任 何 時 間 , 你 的 父 親 或 母 親 已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 當 你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時 , 你 需 要 和 其 他 外 國 人 一 樣 重 新 再 符 合 有 關 居 留 權 的 資 格 ) ; 或
( 三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 你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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