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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 請 表 格
你 可 填 寫 表 格 ID878 款 申 請 恢 復 中 國 國 籍 。
申 請 表 格 必 須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墨 水 筆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填 寫 。
應 填 寫 的 部 份
你 應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內 所 有 適 用 的 部 份 , 將 不 適 用 的 項 目 刪 去 , 並 由 作 出 聲 明 的 人 士 在 旁 加 以 簡 簽 。
你 須 在 申 請 書 的 聲 明 部 份 簽 署 及 填 上 日 期 。 若 聲 明 部 份 未 填 妥 , 該 申 請 會 被 視 為 無 效 。
如 你 不 能 簽 署 , 請 印 下 左 拇 指 指 模 。
如 你 未 滿 十 八 歲 , 須 由 你 的 父 或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在 第 五 部 份 作 出 聲 明 。
在 填 寫 本 表 格 前 , 申 請 人 請 先 參 閱 有 關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
表 格 上 若 干 部 份 的 詳 情
第 三 部 份 - 恢 復 中 國 國 籍 的 理 由
你 須 填 寫 此 部 份 以 支 持 你 申 請 恢 復 中 國 國 籍 。 你 所 提 出 的 理 由 或 需 有 文 件 證 明 。
第 四 部 份 - 刑 事 犯 罪 紀 錄
你 必 須 填 上 所 有 在 香 港 或 香 港 以 外 經 法 庭 定 罪 的 任 何 罪 行 或 犯 法 行 為 。
第 五 部 份 - 聲 明
你 在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後 , 須 在 表 格 第 五 部 份 內 簽 署 所 載 的 聲 明 , 並 填 上 日 期 。 無 署 名 及 未 填 上 日 期 的 申 請 表 格 均 屬 無 效 。
支 持 申 請 的 證 明 文 件 :
你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時 , 應 一 併 附 上 以 下 文 件 的 正 本 連 影 印 本 :
| (一) |
你 的 僱 主 所 發 出 的 信 件 證 明 你 受 僱 的 時 段 |
| (二) |
你 就 讀 的 學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發 出 的 信 件 , 證 明 你 就 讀 的 時 段 |
| (三) |
稅 單 或 稅 務 局 發 出 的 信 件 , 證 明 你 在 過 往 曾 繳 納 稅 款 |
| (四) |
其 他 可 以 證 明 你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文 件 |
( 若 未 能 提 供 任 何 上 述 所 列 的 文 件 , 請 說 明 理 由 )
| (一) |
你 的 出 生 證 書 |
| (二) |
你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 倘 由 父 親 作 出 申 請 ) |
| (三) |
法 庭 頒 布 的 監 管 令 ( 倘 由 合 法 監 護 人 作 出 申 請 ) |
往 何 處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申 請 表 格 應 連 同 費 用 及 支 持 申 請 的 文 件 一 併 親 身 遞 交 或 郵 寄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四 樓 入 境 事 務 處 國 籍 分 組
( 倘 以 郵 寄 方 式 申 請 , 只 須 附 上 文 件 影 印 本 。 切 勿 郵 寄 文 件 正 本 , 所 有 文 件 正 本 會 在 面 晤 時 核 對 。 )
通 常 當 你 在 香 港 時 才 可 作 出 申 請 。
費 用
申 請 費 用 為 港 幣 一 千 一 百 五 十 元 , 並 須 在 遞 交 申 請 時 繳 交 。 但 收 取 費 用 並 不 保 證 或 確 保 將 會 簽 發 恢 復 中 國 國 籍 證 書 。 如 以 支 票 繳 付 費 用 , 必 須 要 劃 線 及 註 明 抬 頭 人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你 須 確 保 支 票 上 的 日 期 、 受 款 人 及 款 額 是 正 確 填 寫 並 加 以 簽 署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所 繳 交 的 費 用 是 不 會 退 還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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