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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問 題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終 止 對 受 僱 或 就 讀 人 士 的 保 證 ∕ 加 蓋 簽 注

* 訪 港 旅 客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終 止 對 受 僱 或 就 讀 人 士 的 保 證
* 旅 行 證 件 加 蓋 簽 注
* 下 載 說 明 書 或 表 格 / 電 子 表 格
* 費 用



訪 港 旅 客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問 1: 如 本 人 需 要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 應 在 那 處 及 何 時 申 請 ?
 
答 1: 一 般 來 說 , 訪 港 人 士 來 港 旅 遊 ∕ 探 親 必 須 於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當 日 或 之 前 離 港 返 回 原 居 地 。 訪 港 外 地 旅 客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或 困 難 需 要 在 港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可 親 自 前 往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五 樓 延 期 逗 留 組 或 入 境 事 務 處 各 分 處 ( 港 島 區 簽 發 旅 行 證 件 辦 事 處 除 外 ) 提 出 申 請 。 內 地 旅 客 的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申 請 則 祗 在 延 期 逗 留 組 接 受 辦 理 。 惟 申 請 批 准 與 否 , 將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
 
問 2: 申 請 時 是 否 需 要 提 交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答 2: 請 帶 備 :

  1. 你 的 旅 行 證 件 ;


  2. 需 要 在 港 延 長 逗 留 的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機 票 、 經 濟 證 明 等 ; 及

  3. 填 妥 的 表 格 ID91
 
問 3: 辦 理 需 時 多 久 ?
 
答 3: 申 請 一 般 可 在 即 日 辦 理 完 畢 。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不 適 用 於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輸 入 勞 工 、 內 地 學 生 、 根 據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及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獲 准 入 境 人 士 、 及 他 們 的 受 養 人 )

你 可 以 登 入 以 下 網 址 , 瀏 覽 有 關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的 詳 情 。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一 般 情 況

問 4: 如 本 人 需 要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 應 在 那 處 及 何 時 申 請 ?
 
答 4: 獲 准 在 香 港 工 作 、 就 讀 或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逗 留 的 非 永 久 性 香 港 居 民 , 如 欲 繼 續 在 港 逗 留 , 應 在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四 星 期 內 , 到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五 樓 延 期 逗 留 組 或 各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區 辦 事 處 ( 港 島 區 簽 發 旅 行 證 件 辦 事 處 除 外 ) 遞 交 申 請 書 。
 
問 5: 到 時 須 提 交 什 麽 文 件 ?
 
答 5: 就 不 同 的 逗 留 身 份 ,你 須 帶 備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1. 有 效 的 旅 行 證 件 ;

  2. 香 港 身 份 證 ;

  3.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ID91 ; 及

    1. 若 以 受 僱 或 受 訓 身 份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列 明 申 請 人 現 時 職 位 及 薪 酬 的 受 僱 證 明 信 。


    2. 若 以 學 生 身 份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申 請 人 繼 續 就 讀 的 學 校 證 明 書 。

    3. 若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保 證 人 的 旅 行 證 件 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表 格 ID481A ; 表 格 ID481B ( 只 適 用 於 受 養 配 偶 ) 。

有 關 以 學 生 身 份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的 詳 情 , 請 按 此

 
問 6: 辦 理 需 時 多 久 ?
 
答 6: 申 請 一 般 在 本 處 收 齊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後 起 計 , 約 二 至 三 個 星 期 可 處 理 完 畢 。
 
問 7: 可 否 委 托 別 人 代 爲 辦 理 手 續 ?
 
答 7: 申 辦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手 續 , 申 請 人 一 般 須 親 自 遞 交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申 請 書 及 領 取 簽 證 。 若 未 能 前 來 , 申 請 人 可 以 書 面 授 權 代 表 帶 同 有 關 文 件 代 爲 辦 理 。 然 而 , 在 提 交 申 請 及 領 取 簽 證 當 日 , 申 請 人 必 須 身 在 香 港 。
 
問 8: 如 本 人 的 延 期 逗 留 申 請 尚 未 辦 理 完 畢 而 我 打 算 在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後 離 開 香 港 , 是 否 需 要 在 離 港 前 取 得 臨 時 性 的 延 期 逗 留 ?
 
答 8: 如 你 的 逗 留 期 限 已 經 屆 滿 或 將 會 在 離 港 時 屆 滿 , 必 須 預 先 獲 得 臨 時 性 的 延 期 逗 留 。 你 或 你 的 授 權 代 表 可 親 自 到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大 樓 五 樓 延 期 逗 留 組 提 出 申 請 。 就 不 同 的 逗 留 身 份 , 申 請 時 請 帶 備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1. 申 請 人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2. 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證 ;

  3. 已 填 妥 及 載 有 申 請 臨 時 性 延 期 逗 留 原 因 的 申 請 表 格 ID91 ;

  4. 申 請 人 的 擔 保 人 / 僱 主 / 就 讀 學 校 簽 發 的 文 件 證 明 你 需 要 臨 時 性 的 延 期 逗 留 或 由 延 期 逗 留 組 簽 發 的 ID481 證 明 已 收 齊 你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的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臨 時 性 的 延 期 逗 留 申 請 一 般 在 本 處 收 齊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及 費 用 的 當 天 可 處 理 完 畢 。
 
問 9: 離 港 後 , 我 是 否 需 要 回 港 簽 證 返 港 ?
 
答 9: 請 參 閱 有 關 回 港 逗 留 部 份 。
 
問 10: 我 是 英 國 公 民 , 並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前 曾 居 住 在 香 港 , 我 可 以 重 新 獲 得 在 港 逗 留 嗎 ?
 
答 10: 請 參 閱 英 國 公 民 入 境 管 制 方 面 的 改 變 部 份 。



終 止 對 受 僱 或 就 讀 人 士 的 保 證

 ( 不 適 用 於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輸 入 勞 工 、 根 據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及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獲 准 入 境 人 士 、 及 他 們 的 受 養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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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止 對 受 僱 、 受 訓 或 就 讀 人 士 的 保 證

問 11: 我 辭 職 後 , 需 要 怎 辨 ?
 
答 11: 獲 發 簽 證 後 , 倘 若 申 請 人 的 保 證 人 / 僱 主 / 公 司 有 所 變 更 , 申 請 人 或 僱 主 應 盡 快 以 書 面 或 傳 真 ( 號 碼 (852) 2586 1431 )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延 期 逗 留 組 。 海 外 僱 員 , 未 經 入 境 事 務 處 許 可 , 不 得 在 本 港 轉 換 工 作 或 從 事 兼 職 工 作 。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者 可 能 會 被 檢 控 。
 
問 12: 我 在 終 止 學 業 後 , 需 要 怎 辨 ?
 
答 12: 請 參 閱 常 見 問 題 - 來 港 就 讀 部 份 。


加 蓋 簽 注

問 13: 在 那 裏 可 辦 理 在 新 換 領 的 護 照 / 旅 行 證 件 上 加 蓋 簽 注 ?
 
答 13:

訪 港 旅 客 或 香 港 居 民 (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持 有 人 除 外 ) 在 換 領 新 的 護 照 ╱ 旅 行 證 件 後 , 應 申 請 加 蓋 簽 注 , 即 將 舊 護 照 ╱ 旅 行 證 件 上 面 原 有 的 有 效 簽 注 轉 移 到 新 領 的 護 照 ╱ 旅 行 證 件 , 以 便 新 領 的 護 照 ╱ 旅 行 證 件 可 顯 示 其 在 香 港 的 有 效 身 份 。 倘 若 有 關 人 士 在 辦 妥 加 蓋 簽 注 前 有 意 來 港 ╱ 離 港 , 應 在 香 港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辦 理 出 入 境 檢 查 手 續 時 一 併 出 示 舊 有 及 新 領 的 護 照 ╱ 旅 行 證 件 。

申 請 人 可 按 現 時 的 身 份 向 適 當 的 組 別 提 出 申 請 :

身 份

處 理 申 請 的 組 別 及 地 址

  •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組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3 樓

  • 輸 入 勞 工
  • 以 學 生 身 份 獲 准 入 境 的 內 地 居 民 及 其 受 養 人
  • 根 據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獲 准 入 境 的 人 士 及 其 受 養 人
  •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獲 准 入 境 的 人 士 及 其 受 養 人
  • 以 受 訓 身 份 獲 准 入 境 的 內 地 居 民 及 其 受 養 人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6 樓

  • 根 據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獲 准 入 境 的 人 士 及 其 受 養 人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6 樓

  • 根 據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獲 准 入 境 的 人 士 及 其 受 養 人

其 他 簽 證 及 入 境 許 可 組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7 樓

  • 其 他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延 期 逗 留 組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5 樓

任 何 入 境 事 務 處 各 分 處 ( 港 島 區 簽 發 旅 行 證 件 辦 事 處 除 外 )

  • 內 地 訪 客

延 期 逗 留 組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5 樓

  • 非 內 地 訪 客

延 期 逗 留 組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5 樓

任 何 入 境 事 務 處 各 分 處 ( 港 島 區 簽 發 旅 行 證 件 辦 事 處 除 外 )

 
問 14: 到 時 須 提 交 什 麽 文 件 ?
 
答 14 : 視 乎 加 蓋 簽 注 的 理 由 , 申 請 人 須 帶 同 下 列 所 需 文 件 遞 交 申 請 :
  1. 申 請 人 新 領 的 旅 行 證 件1

  2. 申 請 人 舊 有 的 旅 行 證 件 ( 如 適 用 ) ;

  3. 已 填 妥 的 加 蓋 簽 注 申 請 表 ( ID405 ) ( 十 一 歲 以 下 及 申 請 加 蓋 簽 注 類 別 為 證 實 有 資 格 領 取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或 有 香 港 入 境 權 的 申 請 人 , 須 由 其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代 爲 填 寫 及 簽 署 表 格 ) ﹔ 以 及

    1. 若 申 請 人 擁 有 其 他 國 籍

      取 得 有 關 新 國 籍 的 證 明 ( 正 本 及 副 本 ) 。


    2. 若 申 請 人 在 香 港 出 生 並 領 有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及 由 出 生 登 記 處 發 出 的 居 留 期 許 可 證 ( 表 格 ID235B )


      1. (i)
      申 請 人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 正 本 及 副 本 ) ;
        (ii)
      申 請 人 的 旅 行 證 件 ( 正 本 及 副 本 ) ;
        (iii)
      保 證 人 ( 父 親 / 母 親 ) 的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
        (iv)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副 本 ; 及
        (v)
      居 留 許 可 證 ( 表 格 ID235B ) 。


    3. 若 申 請 人 遺 失 旅 行 證 件

      須 出 示 警 方 報 失 證 明 。

若 申 請 人 同 時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須 帶 同 下 列 文 件 遞 交 申 請 :

  1. 若 以 受 僱 或 受 訓 身 份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列 明 申 請 人 現 時 職 位 及 薪 酬 的 受 僱 證 明 信 。


  2. 若 以 學 生 身 份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繼 續 就 讀 的 學 校 證 明 書 。


  3. 若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保 證 人 的 旅 行 證 件 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表 格 ID481A 及 表 格 ID481B ( 只 適 用 於 受 養 配 偶 ) 。


  4. 若 根 據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獲 准 入 境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護 照 持 有 人 及 無 國 籍 人 士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申 請 人 擁 有 外 國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的 有 效 證 明 。
1獲 准 來 港 受 僱 工 作 、 居 住 或 就 讀 的 內 地 居 民 , 若 因 在 香 港 遺 失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下 稱 「 通 行 證 」 ) 而 申 請 加 蓋 簽 注 , 無 須 取 得 新 的 通 行 證 亦 可 提 出 加 蓋 簽 注 申 請 。 申 請 批 准 後 , 申 請 人 將 獲 發 給 「 加 蓋 簽 注 」 標 籤 及 建 議 申 請 人 補 領 通 行 證 的 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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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行 證 件 加 蓋 簽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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