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 18: |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獲 准 來 港 就 業 的 應 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應 怎 樣 遞 交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申 請 ,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是 甚 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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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18: |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獲 准 在 港 就 業 的 人 士 , 不 論 是 應 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或 回 港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 均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四 星 期 內 , 向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如 你 以 應 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身 份 留 港 , 你 須 帶 備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 有 效 的 旅 行 證 件 ;
- 香 港 身 份 證 ;
-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ID 91 號 ; 及
- 首 次 延 期 申 請 ; 及 已 轉 換 僱 主 情 況 下 非 首 次 延 期 申 請 :
ID 990B 和 載 於 《 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就 業 入 境 指 南 》 〔 ID(C) 991 〕 第 VII(B) 部 內 的 證 明 文 件 ; 或
- 在 沒 有 轉 換 僱 主 情 況 下 的 非 首 次 延 期 申 請 :
列 明 職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僱 傭 期 的 受 僱 證 明 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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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19: |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獲 准 來 港 就 業 的 回 港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應 怎 樣 遞 交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申 請 ,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是 甚 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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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19: |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獲 准 回 港 就 業 的 回 港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四 星 期 內 , 向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你 須 帶 備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 有 效 的 旅 行 證 件 ;
- 香 港 身 份 證 ;
-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ID 91 號 ; 及
- 已 轉 換 僱 主 情 況 下 的 延 期 申 請 :
ID 990B 和 載 於 《 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就 業 入 境 指 南 》〔 ID(C) 991 〕 第 VII(B) 部 內 的 證 明 文 件 ; 或
- 在 沒 有 轉 換 僱 主 情 況 下 的 延 期 申 請 :
列 明 職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僱 傭 期 的 受 僱 證 明 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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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20: |
我 的 受 養 人 怎 樣 遞 交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申 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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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20: |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獲 准 留 港 就 業 人 士 的 受 養 人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四 星 期 內 , 向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如 下 :
- 申 請 人 有 效 的 旅 行 證 件 ;
- 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
-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ID 91 號 ;
- 保 證 人 的 旅 行 證 件 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及
- 已 填 妥 的 表 格 ID 481A 號 ; 及 表 格 ID 481B 號 ( 只 適 用 於 受 養 配 偶 身 份 人 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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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21: |
我 可 否 委 託 別 人 代 為 辦 理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申 請 手 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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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21: |
你 可 親 身 到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遞 交 申 請 ; 亦 可 以 委 托 獲 授 權 的 人 士 代 辦 , 但 在 遞 交 申 請 及 領 取 延 期 逗 留 標 籤 當 天 , 你 必 須 身 在 香 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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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22: |
如 果 我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時 正 失 業 , 我 會 否 獲 批 准 延 期 留 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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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22: |
在 提 出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申 請 時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均 須 獲 得 聘 用 , 而 受 聘 從 事 的 工 作 須 通 常 是 由 學 位 持 有 人 擔 任 , 及 其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亦 須 達 到 市 場 水 平 。 申 請 人 如 已 在 香 港 特 區 開 辦 或 參 與 任 何 業 務 , 則 須 出 示 其 業 務 的 證 明 文 件 。 無 論 是 應 屆 或 回 港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 申 請 人 如 未 能 證 明 會 繼 續 在 港 就 業 或 已 開 辦 或 參 與 任 何 業 務 , 申 請 可 被 拒 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