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 1: |
我 前 來 香 港 旅 遊 是 否 需 要 入 境 簽 證/進 入 許 可 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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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1: |
約 有 170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護 照 持 有 人 , 只 要 能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 可 無 須 申 請 簽 證/進 入 許 可 來 港 旅 遊 ( 包 括 過 境 ) 並 逗 留 7 至 180 天 。 有 關 詳 情 , 可 瀏 覽 本 處 的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旅 遊 簽 證 和 進 入 許 可 規 例 ” 網 頁 或 參 閱 《 你 前 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時 , 是 否 需 要 持 有 簽 證 》 ( 表 格 ID 290A ) 的 小 冊 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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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2: |
如 果 我 需 要 申 請 入 境 簽 證 來 港 旅 遊 , 應 該 怎 樣 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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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2: |
倘 欲 以 訪 客 身 分 來 港 , 可 將 已 填 妥 的 來 港 旅 遊/過 境 申 請 表 ( 表 格 ID 1003A 及 ID 1003B ) 連 同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以 郵 遞 方 式 直 接 寄 交 或 委 託 在 港 的 保 證 人 遞 交 往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二 樓 入 境 事 務 處 收 發 小 組 。 為 縮 短 處 理 時 間 , 申 請 表 格 及 證 明 文 件 可 第 一 時 間 傳 真 至 (852) 2824 1133 。 簽 署 妥 當 的 申 請 表 格 正 本 及 所 需 照 片 應 隨 即 以 空 郵 寄 交 入 境 處 。 入 境 處 在 收 到 申 請 表 格 正 本 , 並 審 核 妥 當 後 才 會 發 出 獲 批 准 的 簽 證/進 入 許 可 。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遞 交 的 申 請 , 一 概 不 予 接 受 。
此 外 , 你 也 可 以 將 赴 港 簽 證 的 申 請 交 到 就 近 你 住 處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的 使 領 館 , 而 有 關 的 赴 港 簽 證 申 請 書 可 在 這 些 使 領 館 索 取 。 居 於 中 國 內 地 的 外 國 護 照 持 有 人 可 向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組 遞 交 申 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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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3: |
在 簽 訂 合 約 的 過 程 中 , 以 訪 客 身 分 來 港 的 人 士 可 進 行 甚 麼 商 務 活 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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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3: |
在 簽 訂 合 約 的 過 程 中 , 以 訪 客 身 分 來 港 的 人 士 可 進 行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介 紹 、 磋 商 及 簽 署 合 約 等 商 務 活 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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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4: |
以 訪 客 身 分 來 港 的 參 展 商 可 否 自 行 搭 建 展 覽 攤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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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4: |
不 可 以 。 以 訪 客 身 分 來 港 的 參 展 商 不 可 自 行 搭 建 展 覽 攤 位 , 但 他 們 可 監 督 攤 位 的 搭 建 工 作。 參 展 商 必 須 聘 用 可 合 法 受 僱 的 人 士 搭 建 展 覽 攤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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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5: |
以 訪 客 身 分 來 港 的 參 展 商 可 否 在 展 覽 會/交 易 會 向 公 眾 直 接 提 供 服 務, 例 如 包 裝 貨 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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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5: |
不 可 以 。 以 訪 客 身 分 來 港 的 參 展 商 不 可 在 展 覽 會/交 易 會 向 公 眾 直 接 提 供 服 務 , 例 如 包 裝 貨 物 , 但 他 們 可 推 廣 產 品 或 服 務 。 參 展 商 必 須 聘 用 可 合 法 受 僱 的 人 士 在 展 覽 會/交 易 會 向 公 眾 直 接 提 供 服 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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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6: |
以 訪 客 身 分 來 港 的 參 展 商 可 否 在 展 覽 會/交 易 會 向 公 眾 直 接 出 售 貨 物 ( 包 括 向 公 眾 收 取 款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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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6: |
不 可 以 。 以 訪 客 身 分 來 港 的 參 展 商 不 可 在 展 覽 會/交 易 會 向 公 眾 直 接 出 售 貨 物 ( 包 括 向 公 眾 收 取 款 項 ) , 但 他 們 可 推 廣 產 品 或 服 務 。 參 展 商 必 須 聘 用 可 合 法 受 僱 的 人 士 在 展 覽 會/交 易 會 向 公 眾 直 接 出 售 貨 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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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7: |
誰 可 合 法 受 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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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7: |
一 般 而 言 , 下 列 人 士 可 合 法 受 僱: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持 有 人 , 而 身 份 證 背 面 註 明 「 本 證 持 有 人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字 樣;或
- 持 有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而 又 無 須 得 到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事 先 批 准 即 可 在 港 自 由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 並 且 沒 有 違 反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的 人 士 。
有 關 詳 情 , 請 參 閱 「切 勿 聘 用 非 法 員 工」小 冊 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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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8: |
來 自 香 港 以 外 的 參 展 商 是 否 需 要 申 請 工 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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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8: |
來 自 香 港 以 外 的 參 展 商 是 否 需 要 申 請 工 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視 乎 其 在 展 覽 會/交 易 會 所 進 行 的 活 動 而 定 。 一 般 來 說 , 若 參 展 商 的 活 動 為 業 務 推 廣 而 不 涉 及 向 公 眾 直 接 出 售 貨 物 或 直 接 提 供 服 務 、 或 進 行 展 覽 攤 位 搭 建 工 作 , 則 無 須 申 請 工 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雖 然 入 境 事 務 處 會 因 應 每 宗 工 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的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考 慮 , 惟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來 港 工 作 的 資 格 準 則 及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 方 可 獲 考 慮 發 給 工 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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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9: |
內 地 居 民 擬 來 港 參 加 展 覽 會/交 易 會 , 可 怎 樣 辦 理 所 需 旅 行 證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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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9: |
擬 來 港 參 加 展 覽 會/交 易 會 的 內 地 居 民 , 須 視乎 其 擬 在 港 參 與 的 商 務 活 動 的 性 質, 於 來 港 前 向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申 請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及 有 關 的 赴 港 簽 注 。 請 一 併 參 閱 答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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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10: |
內 地 居 民 如 取 得 由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所 簽 發 的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和 商 務 簽 注 , 可 否 向 公 眾 直 接出 售 貨 物 或 直 接 提 供 服 務 、 或 進 行 展 覽 攤 位 搭 建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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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10: |
持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和 商 務 簽 注 來 港 的 內 地 人 士 , 如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 例 如 持 有 足 夠 旅 費 、 訪 港 目 的 沒 有 可 疑 等 ) , 可 獲 准 以 訪 客 身 分 入 境 香 港 , 並 須 遵 守 訪 客 的 逗 留 條 件 。 訪 客 參 與 展 覽 會 / 交 易 會 時 不 得 向 公 眾 直 接 出 售 貨 物 或 直 接 提 供 服 務 、 或 進 行 展 覽 攤 位 搭 建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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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11: |
我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進 入 香 港 。 經 入 境 審 查 後 , 獲 准 以 訪 客 身 份 由 入 境 日 期 起 計 逗 留 7 天 。 我 可 逗 留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七 日 還 是 一 月 八 日 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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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11: |
你 可 獲 准 逗 留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八 日 。 逗 留 期 限 的 屆 滿 日 期 是 由 入 境 後 翌 日 起 計 算 。 訪 客 必 須 於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日 或 之 前 離 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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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12: |
訪 客 如 違 反 其 逗 留 條 件 , 最 高 刑 罰 為 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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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12: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 入 境 條 例 》 (第 115 章 ) 第 41 條 , 任 何 人 違 反 對 他 有 效 的 逗 留 條 件 , 即 屬 犯 罪 , 經 定 罪 後 , 最 高 可 判 罰 款 港 幣 五 萬 元 及 入 獄 兩 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