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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提 前 續 約 申 請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八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 當 局 實 施 特 別 安 排 , 容 許 僱 主 與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傭 工 ) 終 止 現 有 合 約 , 並 與 同 一 傭 工 簽 訂 一 份 新 合 約 , 不 論 現 有 僱 傭 合 約 的 兩 年 合 約 期 是 否 已 經 完 結 。 在 這 項 安 排 下 , 傭 工 無 須 在 終 止 現 有 合 約 後 及 新 合 約 生 效 前 離 開 香 港 。
申 請 程 序
申 請 提 前 續 約 時 , 必 須 遞 交 下 列 表 格 及 文 件 :
- 已 填 妥 的 從 外 國 受 聘 來 港 家 庭 傭 工 簽 證 /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申 請 表 格 ( ID 988A ) ;
- 已 填 妥 的 從 外 國 聘 用 家 庭 傭 工 申 請 表 格 ( ID 988B ) ;
- 現 時 及 新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正 本 各 一 份 ( ID 407 ) 。 新 僱 傭 合 約 須 經 有 關 國 家 駐 香 港 特 區 領 事 館 公 證 作 實 ( 如 該 駐 港 領 事 館 有 此 要 求 ) ;
- 傭 工 的 旅 行 證 件 正 本 ;
- 傭 工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
- 僱 主 的 住 址 證 明 ( 正 本 及 副 本 ) ; 及
- 僱 主 以 承 諾 書 的 形 式 向 傭 工 發 出 的 書 面 聲 明 , 以 確 認 終 止 現 有 合 約 的 生 效 日 期 , 並 在 傭 工 新 舊 合 約 有 效 期 間 維 持 連 續 受 聘 於 現 有 僱 主 的 基 礎 上 , 確 認 與 傭 工 簽 訂 或 正 在 簽 訂 一 份 新 的 合 約 ( SF/IM/1607 ) 。
提 前 續 約 的 申 請 可 於 終 止 現 有 合 約 日 期 前 四 星 期 內 或 終 止 合 約 日 起 計 十 四 天 內 提 出 辦 理 。 申 請 人 或 須 提 交 進 一 步 的 文 件 , 以 支 持 申 請 。 一 般 而 言 , 如 果 在 現 有 合 約 批 核 後 沒 有 任 何 情 況 變 更 , 而 申 請 亦 不 存 疑 問 , 有 關 申 請 將 可 獲 考 慮 批 准 。
傭 工 可 親 自 或 授 權 代 表 前 往 入 境 事 務 處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組 或 各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處 遞 交 申 請 。 港 島 區 旅 行 證 件 簽 發 辦 事 處 不 接 受 這 些 申 請 。
新 合 約 生 效 日 期
僱 主 與 傭 工 在 雙 方 同 意 下 , 可 選 擇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 訂 明 僱 傭 合 約 ( ID 407 ) 第 2 條 所 列 的 新 合 約 生 效 日 期 :
- 第 2 ( A ) 條 一 般 適 用 於 傭 工 選 擇 新 合 約 生 效 前 離 開 香 港 。 合 約 生 效 日 期 為 傭 工 入 境 香 港 的 日 期 。
- 第 2 ( C ) 條 一 般 適 用 於 傭 工 選 擇 新 合 約 在 緊 接 現 有 合 約 終 止 後 生 效 。 合 約 生 效 日 期 為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傭 工 留 港 履 行 新 合 約 的 日 期 。
根 據 第 2 ( A ) 條 生 效 的 合 約 , 傭 工 將 可 獲 簽 發 簽 證 並 在 返 港 後 履 行 新 合 約 。
根 據 第 2 ( C ) 條 生 效 的 新 合 約 , 視 乎 傭 工 的 旅 行 證 件 有 效 期 而 定 , 傭 工 一 般 可 獲 准 延 期 逗 留 不 多 於 一 年 , 並 獲 簽 發 有 效 期 與 獲 准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相 同 的 簽 證 , 以 便 傭 工 在 延 長 的 逗 留 期 限 內 離 境 及 返 港 完 成 兩 年 合 約 。
處 理 申 請 所 需 時 間
如 交 齊 所 需 的 文 件 , 是 項 申 請 一 般 會 於 申 請 遞 交 當 天 辦 妥 。 但 若 果 申 請 數 目 大 增 , 申 請 人 可 能 需 要 按 入 境 事 務 處 所 作 的 其 他 安 排 提 交 申 請 或 領 取 簽 證 。
費 用
如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 僱 主 須 在 領 取 簽 證 時 繳 付 簽 證 費 用 港 幣 160 元 。
查 詢
如 需 要 更 多 的 資 料 , 請 致 電 入 境 事 務 處 電 話 熱 線 : ( 852 ) 2824 6111 或 以 傳 真 熱 線 : ( 852 ) 2877 7711 查 詢 , 亦 可 瀏 覽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頁 : www.imm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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