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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 |
有 什 麼 新 的 安 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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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一 ) 起 , 入 境 事 務 處 推 出 新 措 施 方 便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遞 交 由 同 一 僱 主 擔 任 保 證 人 的 延 期 逗 留 申 請 , 包 括 續 約 及 完 成 現 有 合 約 的 餘 下 期 間 。
首 先 , 這 類 申 請 可 於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八 星 期 內 遞 交 , 而 非 現 時 的 四 星 期 。
第 二 , 除 可 親 身 遞 交 申 請 外 , 申 請 人 亦 可 透 過 郵 遞 、 投 遞 方 式 或 經 網 上 遞 交 申 請 。 在 新 安 排 下 , 申 請 人 一 般 將 於 入 境 處 收 妥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後 的 十 個 工 作 天 內 獲 發 信 通 知 , 領 取 延 期 逗 留 標 籤 。
第 三 , 這 類 申 請 不 再 需 要 遞 交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 舊 的 僱 傭 合 約 ( ID 407 ) ;
-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 及
- 僱 主 的 經 濟 狀 況 及 住 址 證 明 ( 但 須 聲 明 住 戶 每 月 平 均 入 息 不 少 於 港 幣 15, 000 元 ( 以 聘 用 一 名 家 庭 傭 工 計 算 ) , 以 及 住 址 資 料 與 舊 合 約 所 提 供 的 相 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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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2: |
如 我 選 擇 網 上 遞 交 申 請 , 我 應 該 在 網 上 填 表 還 是 先 下 載 有 關 表 格 , 填 妥 後 再 上 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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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2: |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前 , 請 先 下 載 表 格 , 並 由 申 請 人 及 / 或 保 證 人 ( 如 適 用 ) 簽 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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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 |
在 新 措 施 下 , 僱 傭 合 約 是 否 還 要 拿 到 有 關 領 事 館 公 證 作 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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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3: |
僱 傭 合 約 ( ID 407 ) 的 正 本 , 是 須 要 拿 到 有 關 領 事 館 公 證 作 實 ( 如 有 關 駐 香 港 特 區 領 事 館 有 此 要 求 的 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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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4: |
是 否 僱 主 的 經 濟 狀 况 有 任 何 改 變 , 他 / 她 都 須 要 提 供 證 明 ? 如 何 聲 明 每 月 入 息 不 少 於 港 幣 15 , 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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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 |
如 住 戶 每 月 平 均 入 息 仍 然 是 不 少 於 港 幣 15 , 000 元 ( 以 聘 用 一 名 家 庭 傭 工 計 算 ) , 僱 主 則 無 須 遞 交 他 / 她 的 經 濟 狀 況 證 明 。 雖 然 如 此 , 若 情 況 需 要 , 入 境 處 可 要 求 提 供 進 一 步 的 證 明 文 件 。
僱 主 須 要 在 申 請 表 格 ID 988B 第 三 部 份 「 住 戶 資 料 」 內 聲 明 住 戶 每 月 平 均 入 息 不 少 於 港 幣 15 , 000 元 ( 以 聘 用 一 名 家 庭 傭 工 計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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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5: |
有 關 領 事 館 有 否 作 出 安 排 配 合 「 8 星 期 」 新 措 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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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5: |
在 新 措 施 實 施 前 , 本 處 已 通 知 有 關 領 事 館 配 合 這 類 申 請 可 於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八 星 期 內 遞 交 , 而 非 現 時 的 四 星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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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6: |
本 人 已 提 交 ID 407G ( 經 修 訂 的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 通 知 入 境 處 更 改 住 址 。 但 新 合 約 上 的 住 址 與 舊 合 約 的 不 同 , 我 是 否 須 要 提 供 住 址 證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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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6: |
如 已 提 交 ID 407G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更 改 舊 合 約 住 址 , 則 無 須 遞 交 新 住 址 證 明 。 雖 然 如 此 , 若 情 況 需 要 , 入 境 處 可 要 求 提 供 進 一 步 的 證 明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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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7: |
如 外 傭 不 在 香 港 , 他 / 她 可 否 使 用 網 上 服 務 提 交 申 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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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7: |
在 遞 交 申 請 時 如 外 傭 並 非 身 在 香 港 , 這 項 網 上 提 交 申 請 服 務 不 適 用 於 他 / 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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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8: |
我 可 否 在 星 期 六 領 取 簽 證 ( 延 期 逗 留 標 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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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8: |
請 於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八 時 四 十 五 分 至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 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到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3 樓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組 領 取 簽 證 ( 延 期 逗 留 標 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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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9: |
如 我 選 擇 網 上 遞 交 申 請 , 在 領 取 簽 證 時 是 否 仍 要 提 供 一 份 僱 傭 合 約 正 本 給 入 境 處 存 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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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9: |
如 屬 網 上 申 請 , 領 取 延 期 逗 留 標 籤 時 須 同 時 提 交 僱 傭 合 約 正 本 ( 或 已 辦 妥 公 證 手 續 的 合 約 , 視 乎 傭 工 所 屬 國 家 駐 香 港 特 區 領 事 館 的 要 求 ) , 以 供 查 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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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0: |
在 新 措 施 下 , 居 住 在 公 屋 的 僱 主 是 否 仍 然 須 要 出 示 房 屋 署 /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的 同 意 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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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0: |
如 情 況 及 住 址 資 料 有 所 更 改 , 僱 主 須 要 出 示 房 屋 署 /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批 准 傭 工 在 該 單 位 居 住 的 同 意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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