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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服 務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旅 遊 通 行 證 填 表 須 知

引 言

  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旅 遊 通 行 證 是 為 經 常 訪 港 , 及 持 有 有 效 護 照 而 毋 須 訪 港 簽 證 或 進 入 許 可 的 人 士 , 作 為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旅 遊 之 用 。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前 1 2 個 月 內 , 曾 訪 港 3 次 ( 入 境 後 離 港 前 往 中 國 內 地 或 澳 門 地 區 後 再 返 港 的 次 數 除 外 ) 或 以 上 , 而 在 這 期 間 , 並 無 不 良 紀 錄 , 或 他 可 令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信 納 , 他 的 到 訪 可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帶 來 實 際 的 利 益 。 雖 然 申 請 人 可 能 符 合 上 述 申 請 條 件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是 保 留 有 權 利 不 簽 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旅 遊 通 行 證 。

概 況

  1. 你 應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格 及 簽 署 。 此 表 格 上 所 填 的 姓 名 及 個 人 資 料 必 須 與 你 的 有 效 護 照 上 的 資 料 相 同 。

  2. 請 以 正 楷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格 及 貼 上 你 的 近 照 , 同 時 附 上 下 列 文 件 :

    ( i ) 你 的 有 效 護 照 影 印 本 一 份 , 上 面 必 須 載 有 你 的 個 人 資 料 、 國 籍 、 返 回 原 居 地 的 回 境 簽 證 ( 如 適 用 者 ) , 所 持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的 簽 發 日 期 及 屆 滿 日 期 , 及 過 去 1 2 個 月 內 訪 港 最 後 三 次 的 入 出 境 蓋 印 記 錄 ;

    ( ii ) 另 多 一 張 相 同 的 照 片 ;
    ( iii ) 填 妥 的 回 郵 地 址 標 貼 ( 表 格 I D 第 8 3 9 款 ) ;
    ( iv ) 用 港 幣 支 付 的 銀 行 本 票 、 匯 票 或 劃 線 支 票 , 以 繳 付 證 件 費 用( 請 參 閱 第 七 項 ) ;
    ( v ) 如 訪 港 理 由 是 商 務 性 質 , 須 呈 交 受 僱 公 司 保 證 書 和 公 司 背 景 資 料 及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有 商 務 聯 繫 的 主 要 公 司 的 保 證 書 。

  3. 你 可 以 把 你 的 申 請 表 格 直 接 寄 交 入 境 事 務 處 , 你 亦 可 親 身 或 經 由 你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諮 詢 人 代 你 遞 交 到 下 列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七 樓
入 境 事 務 處
其 他 簽 證 及 入 境 許 可 組 ( 旅 遊 通 行 證 申 請 小 組 )

若 你 填 妥 收 件 確 認 表 格 ( I D 第 8 8 9 款 ) , 並 連 同 申 請 表 格 遞 交 , 本 處 將 會 確 認 收 到 你 的 申 請 表 格 。

  1. 申 請 表 格 及 收 件 確 認 表 格 可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詢 問 處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和 香 港 駐 海 外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免 費 索 取 。

  2. 你 可 以 親 身 或 經 由 你 授 權 的 代 取 人 前 來 領 取 獲 簽 發 的 旅 遊 通 行 證 。 如 你 遞 交 申 請 時 未 有 出 示 你 的 有 效 護 照 正 本 , 當 領 證 時 , 你 / 你 授 權 的 代 取 人 須 出 示 你 的 有 效 護 照 正 本 以 資 核 對 。 你 的 旅 遊 通 行 證 必 須 連 同 你 的 有 效 護 照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管 制 站 一 起 出 示 , 作 為 入 出 境 檢 查 使 用 。

費 用

  1. 證 件 費 用 為 港 幣 $ 5 7 5 , 以 港 幣 支 付 的 銀 行 本 票 、 匯 票 ( 須 指 明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銀 行 付 款 ) 或 劃 線 支 票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銀 行 戶 口 支 票 ) 繳 付 , 並 註 明 收 款 人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須 於 遞 交 或 寄 交 申 請 時 一 併 繳 付 。 請 勿 郵 寄 現 金 。 證 件 費 用 如 有 調 整 , 將 不 另 行 通 告 。

附 加 資 料

  1. 如 有 需 要 , 你 或 會 被 要 求 遞 交 與 你 的 申 請 有 關 的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及 資 料 。

  2. 你 需 要 提 名 一 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人 士 作 為 諮 詢 人 或 提 供 主 要 商 業 聯 繫 公 司 的 資 料 。 這 會 有 助 本 處 的 查 詢 , 亦 可 避 免 申 請 受 到 不 必 要 的 延 誤 。

  3.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 8 5 2 ) 2 8 2 4 6 1 1 1 , 或 以 圖 文 傳 真 ( 8 5 2 ) 2 8 7 7 7 7 1 1 或 透 過 電 郵 :enquiry@immd.gov.hk , 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入 境 事 務 處 查 詢 。

  4. 你 應 保 留 此 「 填 表 須 知 」 作 日 後 參 考 之 用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收 集 資 料 的 目 的

  1. 申 請 表 格 內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 入 境 事 務 處 會 用 作 下 列 一 項 或 多 項 的 用 途 :

    ( i ) 辦 理 你 的 申 請 ;
    ( ii ) 實 施 / 執 行《入 境 條 例》(第 115 章) 及《入 境 事 務 隊 條 例》(第 331 章) 的 有 關 條 文 規 定 ,以 及 履 行 入 境 管 制 職 務 ,藉 此 協 助 其 他 政 府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執 行 其 他 法 例 和 規 例 ;
    ( iii ) 在 有 關 人 士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並 提 名 你 為 保 證 人 或 諮 詢 人 時 , 將 你 的 資 料 供 作 核 對 用 途 ;
    ( iv ) 供 作 統 計 及 研 究 用 途 ,但 所 得 的 統 計 數 字 或 研 究 成 果 不 會 以 識 辨 各 有 關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或 其 中 任 何 人 的 身 份 的 形 式 提 供 ;以 及
    ( v ) 供 作 法 例 規 定 、授 權 或 准 許 的 其 他 合 法 用 途 。



    在 本 表 格 內 的 個 人 資 料 是 自 願 提 供 的 。 如 果 你 未 能 提 供 充 分 的 資 料 , 本 處 或 許 不 能 辦 理 你 的 申 請 。

資 料 轉 交 的 類 別

  1. 為 了 執 行 上 述 的 目 的 , 你 在 申 請 表 格 內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或 許 會 轉 交 其 他 政 府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 以 及 其 他 機 構 。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1.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 8 6 章 ) 第 1 8 及 2 2 條 以 及 附 表 1 第 6 原 則 , 個 人 有 權 查 閱 及 改 正 自 己 的 個 人 資 料 。 你 的 查 閱 權 利 包 括 在 繳 交 有 關 費 用 後 , 索 取 你 在 本 表 格 內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副 本 。

查 詢

  1. 查 詢 本 表 格 內 的 個 人 資 料, 包 括 查 閱 或 改 正 ,可 向 下 列 人 員 提 出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七 樓
    入 境 事 務 處
    其 他 簽 證 及 入 境 許 可 組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電 話 : (852) 2829 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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