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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居 民 申 請 來 港 之 手 續

* 概 述
* 澳 門 居 民 申 請 來 港 居 留
* 澳 門 居 民 申 請 入 境 旅 遊 / 過 境


概 述

根 據 現 行 入 境 條 例 , 除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或 入 境 權 的 人 士 外 , 任 何 人 士 若 有 意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來 港 定 居 , 都 需 要 在 來 香 港 前 領 取 有 關 進 入 許 可 。


澳 門 居 民 申 請 來 港 居 留

保 證 人 如 屬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不 受 逗 留 期 限 約 束 的 香 港 居 民 ( 即 享 有 入 境 權 或 可 無 條 件 逗 留 的 人 士 ) , 其 下 列 受 養 人 可 申 請 來 港 居 留 :

  1. 其 配 偶 ;
  2. 其 18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的 子 女 ; 以 及
  3. 其 年 齡 在 60 歲 或 以 上 的 父 母 。

保 證 人 如 屬 獲 准 來 港 就 業 、 就 讀 於 本 港 頒 授 學 位 的 院 校 修 讀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研 究 生 課 程 或 以 資 本 投 資 者 身 分 或 根 據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來 港 的 人 士 , 其 下 列 受 養 人 可 申 請 來 港 居 留 :

  1. 其 配 偶 ; 以 及
  2. 其 18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的 子 女 。

以 受 養 人 身 分 來 港 定 居 的 申 請 , 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可 獲 優 先 考 慮 :

  1. 申 請 人 與 保 證 人 能 提 供 合 理 的 關 系 證 明 ;
  2. 申 請 人 沒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不 良 記 錄 ; 以 及
  3. 保 證 人 能 夠 把 受 養 人 在 港 的 生 活 條 件 維 持 在 基 本 水 平 以 上 , 並 爲 他 / 她 提 供 適 當 的 居 所 。

獲 准 在 本 地 就 讀 的 人 士,其 受 養 人 不 得 在 港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

澳 門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居 留 , 可 用 郵 遞 方 式 將 申 請 表 格 ID(C) 936 連 同 下 列 文 件 , 寄 往 其 他 簽 證 及 入 境 許 可 組 ( 如 果 申 請 人 是 根 據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獲 核 准 人 士 的 受 養 人 , 有 關 申 請 可 遞 交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七 樓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 :

* 申 請 人 的 澳 門 身 份 證 及 旅 行 證 件 的 影 印 本 ;
* 申 請 人 的 護 照 式 照 片 一 張 及 每 名 偕 行 兒 童 的 照 片 ;
* 證 明 申 請 人 與 保 證 人 之 間 關 系 的 文 件 影 印 本 ( 例 如 結 婚 證 書 或 出 生 證 明 書 ) ;
* 保 證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 保 證 人 的 經 濟 證 明 : 例 如 銀 行 月 結 單 、 儲 蓄 戶 口 存 折 、 稅 單 及 任 職 證 明 書 ;及
* 保 證 人 的 住 所 證 明 : 例 如 租 單 。

申 請 人 及 保 證 人 或 需 再 遞 交 與 申 請 有 關 的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和 資 料 , 以 供 本 處 審 核 。 申 請 批 准 與 否 , 將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

如 果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 本 處 會 在 保 證 人 以 港 幣 繳 付 有 關 的 簽 證 費 用 後 , 將 入 境 許 可 發 給 保 證 人 , 再 由 他 轉 交 予 申 請 人 。


澳 門 居 民 申 請 入 境 旅 遊 / 過 境

本 處 對 持 有 下 列 各 類 旅 行 證 件 的 澳 門 居 民 所 實 施 的 旅 遊 / 過 境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規 定 如 下 :

* 澳 門 永 久 性 居 民 只 須 出 示 其 澳 門 永 久 性 居 民 智 能 身 份 證 , 連 同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持 有 人 赴 港 申 報 表 ”, 便 可 來 港 旅 遊 , 最 多 逗 留 14 日 。
* 澳 門 居 民 往 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旅 遊 證 持 有 人 可 免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來 港 旅 遊 , 最 多 逗 留 14 日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旅 行 證 持 有 人 , 若 經 香 港 過 境 往 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與 另 一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 每 次 入 境 可 在 港 逗 留 最 多 7 日 而 毋 須 事 先 取 得 進 入 許 可 , 但 他 們 必 須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 包 括 持 有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有 效 入 境 證 件 及 經 確 認 已 預 訂 前 往 海 外 的 續 程 車 / 船 / 機 票 。
* 葡 國 護 照 持 有 人 來 港 旅 遊 不 超 過 90 日 , 無 須 申 領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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