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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港 旅 遊 / 過 境 入 境 指 南
I. 引 言
本 指 南 旨 在 為 需 要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前 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 香 港 特 區 」 ) 旅 遊 / 過 境 的 人 士 , 概 述 有 關 的 入 境 安 排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來 港 旅 遊 或 過 境 而 並 非 享 有 免 簽 證 特 許 訪 港 , 或 打 算 逗 留 超 過 免 簽 證 訪 港 期 限 , 必 須 在 來 港 前 申 領 入 境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有 關 各 個 國 家 / 地 區 的 免 簽 證 特 許 及 簽 證 規 定 , 可 參 閱 本 處 的 資 料 小 冊 子 「 你 前 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時 , 是 否 需 要 持 有 簽 證 ? 」 (ID 290) 或 瀏 覽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頁 www.immd.gov.hk。
2. 這 項 入 境 安 排 並 不 適 用 於 內 地 及 台 灣 的 中 國 居 民 ( 居 於 海 外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護 照 持 有 人 及 居 於 海 外 的 台 灣 中 國 居 民 除 外 ) 。
II. 申 請 資 格
3. 關 於 來 港 旅 遊 或 過 境 的 入 境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 如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可 獲 考 慮 批 准 :
- 申 請 人 來 港 的 真 正 目 的 並 無 疑 問 ;
- 申 請 人 備 有 足 夠 旅 費 支 付 留 港 期 間 的 費 用 而 無 須 在 港 工 作 ; 以 及
- 除 過 境 前 往 中 國 內 地 或 澳 門 外 , 申 請 過 境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的 人 士 必 須 持 有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續 程 車 / 船 / 機 票 。
III. 申 請 辦 法
申 請 表 格
4. 申 請 人 應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ID 1003A , 其 保 證 人 則 應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ID 1003B 。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 ID 1003A 及 ID 1003B ) 可 向 下 列 辦 事 處 免 費 索 取 :
- 入 境 事 務 處 總 部 ;
- 入 境 事 務 處 各 分 處 ;
- 中 國 駐 海 外 大 使 館 及 領 事 館 ;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組 ; 以 及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申 請 表 格 亦 可 於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頁 www.immd.gov.hk下 載 。
在 港 保 證 人
5. 提 名 一 名 本 地 保 證 人 將 有 助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理 申 請 。 本 地 保 證 人 可 以 是 公 司 或 個 人 。 如 保 證 人 是 個 人 , 應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 年 滿 18 歲 或 以 上 ;
- 為 真 正 居 港 的 香 港 居 民 ; 以 及
- 熟 悉 申 請 人 。
證 明 文 件
6. 請 參 閱 第 VI 部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核 對 清 單 。
遞 交 申 請
7. 所 有 填 妥 的 表 格 必 須 妥 為 簽 署 。 如 申 請 人 為 16 歲 以 下 兒 童 , 表 格 須 由 兒 童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簽 署 。 申 請 人 或 其 在 港 保 證 人 應 把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 ID 1003A 及 ID 1003B ) 連 同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 以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方 式 送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
- 直 接 郵 寄 或 透 過 在 香 港 特 區 的 保 證 人 遞 交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樓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收 發 小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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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 於 海 外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申 請 人 可 將 申 請 表 格 連 同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旅 行 證 件 , 親 身 遞 交 就 近 其 居 住 地 方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
- 居 於 中 國 內 地 的 外 國 護 照 持 有 人 可 向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下 稱 「 駐 京 辦 」 ) 入 境 事 務 組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及 證 明 文 件 , 並 須 提 交 其 旅 行 證 件 , 以 便 申 請 獲 批 准 後 ,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簽 發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該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為 :
中 國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地 安 門 西 大 街 7 1 號 ( 郵 編 100009 ) |
8. 為 縮 短 處 理 時 間 , 申 請 表 格 及 證 明 文 件 可 第 一 時 間 傳 真 至 (852) 2824 1133 。 簽 署 妥 當 的 申 請 表 格 正 本 及 所 需 照 片 應 隨 即 以 空 郵 寄 交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收 到 申 請 表 格 正 本 , 並 審 核 妥 當 後 才 會 發 出 獲 批 准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IV. 所 需 旅 行 證 件
9. 申 請 如 獲 批 准 , 申 請 人 會 獲 發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 有 關 標 籤 會 由 保 證 人 前 往 入 境 事 務 處 領 取 後 轉 交 申 請 人 。 倘 若 申 請 是 在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遞 交 ,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會 透 過 有 關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 視 乎 合 適 者 而 定 ) 發 給 申 請 人 。 若 屬 直 接 郵 寄 申 請 , 申 請 獲 批 准 後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會 以 空 郵 掛 號 信 寄 予 申 請 人 。
10. 申 請 人 應 把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貼 在 申 請 人 旅 行 證 件 的 空 白 簽 證 頁 上 , 以 便 抵 港 時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人 員 出 示 。
V. 其 他 資 料
11. 一 般 而 言 , 除 擁 有 香 港 特 區 居 留 權 或 入 境 權 的 人 士 外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以 旅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超 過 免 簽 證 訪 港 期 限 , 均 須 申 領 入 境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雖 然 入 境 事 務 處 會 因 應 每 宗 申 請 的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考 慮 , 惟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 例 如 : 持 有 用 以 返 回 原 居 國 或 所 屬 國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沒 有 刑 事 記 錄 , 且 其 入 境 不 會 對 香 港 構 成 保 安 或 刑 事 問 題 ; 以 及 不 可 能 成 為 香 港 的 負 擔 等 ) , 並 符 合 上 文 詳 列 的 有 關 資 格 準 則 , 方 可 獲 考 慮 發 給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入 境 事 務 處 對 這 些 資 格 準 則 或 會 不 時 作 出 修 訂 , 希 為 留 意 。
逗 留 條 件
12. 獲 准 以 訪 客 身 份 來 港 的 申 請 人 須 受 下 列 逗 留 條 件 所 規 限 :
- 申 請 人 不 得 接 受 有 薪 或 無 薪 的 僱 傭 工 作 ;
- 申 請 人 不 得 開 辦 或 參 與 任 何 業 務 ; 以 及
- 申 請 人 不 得 就 讀 於 學 校 、 大 學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
13. 一 般 而 言 , 任 何 人 士 獲 准 以 訪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期 間 , 可 進 行 以 下 商 務 活 動 : 簽 訂 合 約 或 參 加 招 標 、 投 標 ; 檢 驗 貨 物 / 設 備 或 監 督 其 裝 設 / 包 裝 ; 參 加 展 覽 會 、 交 易 會 ( 但 並 不 包 括 向 公 眾 直 接 出 售 貨 物 或 直 接 提 供 服 務 ) ; 解 決 索 賠 問 題 或 者 進 行 民 事 訴 訟 活 動 ; 應 邀 從 事 商 務 、 科 技 考 察 活 動 ; 及 參 與 短 期 研 究 會 或 其 他 會 議 。
繳 付 費 用
14. 如 屬 直 接 郵 寄 至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申 請 , 有 關 費 用 應 以 銀 行 本 票 或 匯 票 連 同 申 請 表 格 一 起 繳 交 。 本 票 或 匯 票 應 由 一 間 在 香 港 有 聯 繫 的 銀 行 發 出 , 註 明 抬 頭 人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請 勿 將 現 金 夾 附 於 申 請 表 格 內 。 若 申 請 是 經 由 在 港 保 證 人 遞 交 至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 有 關 費 用 應 在 領 取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時 以 現 金 、 易 辦 事 或 支 票 繳 付 。 支 票 必 須 劃 線 , 註 明 抬 頭 人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並 填 妥 日 期 及 簽 署 妥 當 。
15. 如 申 請 表 格 是 向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遞 交 , 有 關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費 用 應 直 接 向 有 關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 繳 付 。
審 批 時 間
16.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收 齊 所 需 文 件 後 , 一 般 需 時 四 星 期 處 理 來 港 旅 遊 / 過 境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的 申 請 。 倘 若 未 能 收 齊 所 需 文 件 及 資 料 , 入 境 事 務 處 將 無 法 開 始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 除 非 有 特 別 需 要 , 申 請 人 切 勿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查 詢 申 請 的 進 展 情 況 , 以 免 延 誤 處 理 申 請 的 時 間 。
17. 所 有 申 請 均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負 責 處 理 及 審 批 。 申 請 審 批 完 全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根 據 當 時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政 策 酌 情 處 理 。 即 使 申 請 已 符 合 所 有 申 請 資 格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仍 保 留 拒 絕 個 別 申 請 的 絕 對 決 定 權 。
警 告
18. 如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人 員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或 申 述 , 即 屬 犯 罪 。 根 據 本 港 法 例 , 任 何 人 士 如 明 知 而 故 意 申 報 失 實 或 填 報 明 知 其 為 虛 假 或 不 相 信 為 真 實 的 資 料 , 即 屬 犯 罪 , 而 任 何 獲 發 的 相 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或 獲 給 予 在 香 港 特 區 入 境 或 逗 留 的 准 許 , 即 告 無 效 。
免 責 聲 明
19. 本 指 南 內 的 資 料 只 供 參 考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入 境 事 務 處 不 會 對 任 何 因 本 指 南 所 載 資 料 而 引 起 或 與 之 有 關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負 責 。 入 境 事 務 處 保 留 在 任 何 時 間 刪 去 、 暫 時 撤 銷 或 修 訂 本 指 南 內 所 有 資 料 的 權 利 , 並 可 行 使 絕 對 酌 情 權 , 無 須 給 予 任 何 理 由 或 事 先 通 知 。 入 境 事 務 處 並 保 留 權 利 可 不 時 更 改 上 述 入 境 安 排 的 有 關 資 格 準 則 及 其 內 容 而 無 須 作 出 任 何 通 知 。
查 詢
20. 如 欲 取 得 更 多 有 關 來 港 旅 遊 / 過 境 的 入 境 安 排 資 料 , 可 透 過 查 詢 熱 線 (852) 2824 6111 或 傳 真 (852) 2877 7711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查 詢 , 或 瀏 覽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頁 www.immd.gov.hk 。
VI.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核 對 清 單
(A) 申 請 人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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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所 需 申 請 表 格 /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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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港 旅 遊 / 過 境 申 請 表 (ID 1003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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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的 近 照 ( 已 把 近 照 貼 在 申 請 表 格 (ID 1003A) 第 1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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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的 旅 行 證 件 的 影 印 本 , 須 載 有 個 人 資 料 、 簽 發 日 期 、 屆 滿 日 期 及 / 或 所 持 的 任 何 可 返 回 原 居 地 簽 證 的 詳 情 ( 如 適 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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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的 經 濟 狀 況 證 明 , 例 如 銀 行 結 單 、 儲 蓄 戶 口 存 摺 、 稅 款 收 據 等 , 以 及 工 作 證 明 影 印 本 ( 如 有 ) , 例 如 公 司 簽 發 的 假 期 信 、 薪 金 證 明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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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安 排 , 例 如 航 班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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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港 觀 光 的 證 明 的 影 印 本 , 例 如 參 加 來 港 旅 行 團 的 收 據 、 行 程 等 ( 只 適 用 於 來 港 觀 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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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 訪 港 後 到 訪 下 一 個 目 的 地 的 證 明 的 影 印 本 、 行 程 等 ( 只 適 用 於 來 港 過 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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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港 作 商 務 訪 問 的 證 明 的 影 印 本 , 例 如 由 申 請 人 的 僱 主 所 發 出 的 信 件 確 認 申 請 人 擬 在 港 的 商 務 活 動 、 由 在 港 公 司 所 發 出 的 邀 請 信 、 由 業 界 機 構 發 出 確 認 申 請 人 來 港 出 席 商 品 交 易 會 及 展 覽 會 的 信 件 等 ( 只 適 用 於 來 港 作 商 務 訪 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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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在 港 保 證 人 的 關 係 證 明 的 影 印 本 ( 只 適 用 於 來 港 探 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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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來 港 目 的 證 明 的 影 印 本 ( 如 來 港 目 的 非 為 觀 光 、 過 境 、 商 務 或 探 親 ) |
(B)保 證 人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i) 適 用 於 以 公 司 作 為 保 證 人 的 申 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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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所 需 申 請 表 格 /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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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港 旅 遊 / 過 境 ( 保 證 人 ) 申 請 表 (ID 1003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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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登 記 證 影 印 本 |
(ii) 適 用 於 以 個 人 作 為 保 證 人 的 申 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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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所 需 申 請 表 格 /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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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港 旅 遊 / 過 境 ( 保 證 人 ) 申 請 表 (ID 1003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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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證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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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證 人 的 旅 行 證 件 影 印 本 , 須 載 有 個 人 資 料 、 簽 發 日 期 、 屆 滿 日 期 及 最 近 進 入 香 港 特 區 的 入 境 印 章 / 延 期 逗 留 標 籤 ( 如 保 證 人 為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
重 要 須 知
- 申 請 人 和 保 證 人 即 使 已 經 提 供 所 需 的 文 件 和 資 料 , 但 入 境 事 務 處 仍 可 能 在 有 需 要 時 要 求 再 遞 交 更 多 與 申 請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和 資 料 。
- 若 提 交 的 文 件 並 非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書 寫 , 必 須 附 上 經 由 宣 誓 翻 譯 員 、 法 庭 翻 譯 員 、 認 可 翻 譯 員 、 註 冊 翻 譯 員 、 專 家 翻 譯 員 或 官 方 翻 譯 員 核 證 爲 真 實 譯 本 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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