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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港 就 讀 入 境 指 南
I. 引 言
本 指 南 旨 在 為 有 意 前 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 香 港 特 區 」 ) 就 讀 的 人 士 , 概 述 有 關 的 入 境 安 排 。
II. 申 請 資 格
2. 關 於 來 港 就 讀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 如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可 獲 考 慮 批 准 :
- 申 請 人 :
- 已 獲 一 所 根 據 《 教 育 條 例 》 ( 第 2 7 9 章 ) 或 《 專 上 學 院 條 例 》 ( 第 3 2 0 章 ) 註 冊 的 私 立 學 校 取 錄 ( 除 大 專 院 校 外 , 來 港 就 讀 公 立 或 資 助 學 校 的 申 請 不 會 獲 得 批 准 ) ;
- 修 讀 全 日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的 專 上 課 程 ( 包 括 短 期 課 程 ) 、 兼 讀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的 研 究 院 修 課 課 程 、 不 超 過 一 年 的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交 換 生 課 程 ; 或
- 已 登 記 修 讀 於 非 本 地 高 等 教 育 或 專 業 課 程 的 註 冊 紀 錄 冊 上 的 課 程 , 而 該 紀 錄 冊 是 根 據 《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專 業 教 育 ( 規 管 ) 條 例 》 ( 第 4 9 3 章 ) 設 立 ;
- 申 請 人 為 :
- 年 齡 5 歲 8 個 月 至 1 1 歲 , 申 請 入 讀 小 學 ; 或
- 年 齡 2 0 歲 以 下 , 申 請 入 讀 中 學 ;
- 申 請 人 持 有 學 校 的 取 錄 信 , 證 明 已 獲 取 錄 修 讀 某 項 課 程 ; 以 及
- 申 請 人 不 需 透 過 工 作 或 依 靠 公 帑 而 能 夠 負 擔 其 在 港 學 費 、 生 活 費 及 住 宿 費 。
3. 這 項 入 境 安 排 並 不 適 用 於 :
- 在 內 地 及 台 灣 的 中 國 居 民 ;
- 在 一 九 七 九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以 後 定 居 澳 門 的 前 內 地 中 國 居 民 ; 以 及
- 阿 富 汗 、 亞 爾 巴 尼 亞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撾 、 朝 鮮 、 尼 泊 爾 及 越 南 的 國 民 。
4. 然 而 , 內 地 、 澳 門 及 台 灣 的 中 國 居 民 如 符 合 上 文 第 2 ( c ) 及 ( d ) 分 段 的 條 件 , 可 申 請 來 港 修 讀 :
- 全 日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的 專 上 課 程註 1 ;
- 為 期 不 多 於 一 年 的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交 換 生 課 程 ; 或
- 短 期 課 程 , 但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 有 關 課 程 由 擁 有 學 位 頒 授 權 的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院 校註 2 ( 不 包 括 院 校 的 持 續 及 專 業 教 育 部 門 ) 開 辦 ; 以 及
- 學 生 修 讀 短 期 課 程 的 累 計 修 業 期 , 在 任 何 1 2 個 月 內 不 得 超 過 1 8 0 日 。
此 外:
- 澳 門 及 台 灣 的 中 國 居 民 可 申 請 修 讀 兼 讀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的 研 究 院 修 課 課 程 ;
- 內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可 申 請 修 讀 由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院 校 開 辦 的 兼 讀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的 研 究 院 修 課 課 程 ; 以 及
- 內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亦 可 申 請 , 在 內 地 老 師 陪 同 下 , 來 港 修 讀 經 教 育 局 批 准 為 期 不 多 於 兩 星 期 的 中 學 短 期 交 換 生 課 程 。
| 註 1 : |
內 地 和 香 港 就 高 等 教 育 學 位 互 認 所 達 成 的 協 議 並 不 適 用 於 副 學 士 、 專 業 文 憑 及 高 級 文 憑 等 課 程 。 內 地 居 民 是 在 國 家 並 不 禁 止 公 民 以 私 人 身 份 赴 境 外 各 類 教 育 機 構 進 修 的 情 況 下 來 港 就 讀 這 類 課 程 。 |
| 註 2 : |
包 括 八 所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院 校 、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 香 港 樹 仁 大 學 、 珠 海 學 院 和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 |
III. 申 請 辦 法
申 請 表 格
5. 申 請 人 應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ID 995A , 其 保 證 人 則 應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ID 995B 。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 ID 995A 及 ID 995B ) 可 向 下 列 辦 事 處 免 費 索 取 :
- 入 境 事 務 處 總 部 ;
- 入 境 事 務 處 各 分 處 ;
- 中 國 駐 海 外 大 使 館 及 領 事 館 ;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組 ; 以 及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申 請 表 格 亦 可 於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頁 www.immd.gov.hk下 載 。 在 港 保 證 人
6.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就 讀 , 申 請 人 必 須 提 名 一 名 本 地 保 證 人 。 本 地 保 證 人 可 以 是 取 錄 申 請 人 的 院 校 或 個 人 。 如 保 證 人 是 個 人 , 應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 年 滿 18 歲 或 以 上 ;
- 為 真 正 居 港 的 香 港 居 民 ;
- 熟 悉 申 請 人 ; 以 及
- 有 經 濟 能 力 負 擔 申 請 人 的 生 活 費 及 為 其 提 供 住 宿 。
7. 此 外 , 申 請 人 如 不 足 18 歲 , 其 父 親 或 母 親 必 須 授 權 保 證 人 或 在 港 親 友 作 為 申 請 人 在 港 監 護 人 , 並 提 交 由 父 / 母 及 在 港 監 護 人 雙 方 簽 署 的 同 意 書 。
證 明 文 件
8. 請 參 閱 第 VIII 部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核 對 清 單 。
遞 交 申 請
9. 所 有 填 妥 的 表 格 必 須 妥 為 簽 署 。 倘 若 申 請 有 隨 行 受 養 人 ( 請 參 閱 下 述 第 V I 部 的 資 料 ) , 每 名 受 養 人 須 填 妥 及 簽 署 申 請 表 格 ID 995A 的 乙 部 。 如 申 請 人 或 受 養 人 為 16 歲 以 下 兒 童 , 表 格 須 由 兒 童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簽 署 。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 ID 995A 及 ID 995B ) 連 同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應 以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方 式 送 交 入 境 事 務 處 :
- 直 接 郵 寄 或 透 過 在 香 港 特 區 的 保 證 人 遞 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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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樓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收 發 小 組 |
- 居 於 海 外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申 請 人 可 將 申 請 表 格 連 同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旅 行 證 件 , 親 身 遞 交 就 近 其 居 住 地 方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
- 居 於 中 國 內 地 的 外 國 護 照 持 有 人 可 向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下 稱 「 駐 京 辦 」 ) 入 境 事 務 組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及 證 明 文 件 , 並 須 提 交 其 旅 行 證 件 , 以 便 申 請 獲 批 准 後 ,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簽 發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該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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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地 安 門 西 大 街 7 1 號 ( 郵 編 100009 ) |
10. 由 內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所 提 出 的 申 請 必 須 經 由 取 錄 申 請 人 的 院 校 ( 保 證 人 )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遞 交 。
IV. 所 需 旅 行 證 件
11. 申 請 如 獲 批 准 , 申 請 人 會 獲 發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 有 關 標 籤 會 由 保 證 人 前 往 入 境 事 務 處 領 取 後 轉 交 申 請 人 。 倘 若 申 請 是 在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遞 交 ,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會 透 過 有 關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 視 乎 合 適 者 而 定 ) 發 給 申 請 人 。
12. 申 請 人 應 把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貼 在 申 請 人 旅 行 證 件 的 空 白 簽 證 頁 上 , 以 便 抵 港 時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人 員 出 示 。
13. 獲 批 准 來 港 的 內 地 中 國 居 民 須 向 備 存 其 戶 口 登 記 的 公 安 局 申 領 因 私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和 有 關 的 赴 港 簽 注 。 申 請 人 應 把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貼 在 具 有 相 關 赴 港 簽 注 的 因 私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的 空 白 簽 注 頁 上 , 並 須 在 抵 港 時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人 員 出 示 。
V.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14. 獲 准 來 港 就 讀 的 人 士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四 星 期 內 ,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以 便 在 港 就 讀 。 有 關 申 請 只 會 在 申 請 人 仍 然 符 合 來 港 就 讀 的 申 請 資 格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獲 得 考 慮 。 如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 申 請 人 的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通 常 會 逐 年 或 根 據 其 就 讀 課 程 期 限 ( 以 較 短 者 為 準 ) 批 出 。
VI. 受 養 人 的 入 境 安 排
15. 來 港 就 讀 ( 在 本 港 頒 授 學 位 的 院 校 修 讀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研 究 生 課 程 ) 的 申 請 人 , 可 根 據 香 港 特 區 現 行 有 關 受 養 人 的 政 策 申 請 帶 同 其 配 偶 及 18 歲 以 下 未 婚 的 受 養 子 女 來 港 。 獲 批 准 來 港 或 正 在 申 請 來 港 就 讀 的 人 士 , 將 成 為 隨 同 來 港 的 受 養 人 的 保 證 人 。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來 港 定 居 的 申 請 , 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可 獲 考 慮 批 准 :
- 受 養 人 與 保 證 人 能 提 供 合 理 的 關 係 證 明 ;
- 受 養 人 沒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不 良 記 錄 ; 以 及
- 保 證 人 有 能 力 為 受 養 人 在 港 提 供 遠 高 於 基 本 水 平 的 生 活 和 合 適 的 居 所 。
16. 這 項 入 境 安 排 並 不 適 用 於 :
- 以 單 程 通 行 證 計 劃 以 外 途 徑 取 得 澳 門 居 留 身 份 並 現 居 澳 門 的 前 內 地 中 國 居 民 ; 以 及
- 阿 富 汗 、 亞 爾 巴 尼 亞 、 古 巴 及 朝 鮮 的 國 民 。
17. 受 養 人 將 會 獲 得 與 其 保 證 人 相 同 的 逗 留 期 限 。 受 養 人 須 在 保 證 人 離 港 的 時 間 離 開 香 港 。 按 現 行 政 策 , 獲 准 來 港 就 讀 人 士 的 受 養 人 除 非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的 許 可 , 否 則 不 可 在 本 港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
VII. 其 他 資 料
18. 一 般 而 言 , 除 擁 有 香 港 特 區 居 留 權 或 入 境 權 的 人 士 外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來 港 就 讀 , 均 須 申 領 入 境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雖 然 入 境 事 務 處 會 因 應 每 宗 申 請 的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考 慮 , 惟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 例 如 : 持 有 用 以 返 回 原 居 國 或 所 屬 國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沒 有 刑 事 記 錄 , 且 其 入 境 不 會 對 香 港 構 成 保 安 或 刑 事 問 題 ; 以 及 不 可 能 成 為 香 港 的 負 擔 等 ) , 並 符 合 上 文 詳 列 的 有 關 資 格 準 則 , 方 可 獲 考 慮 發 給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入 境 事 務 處 對 這 些 資 格 準 則 或 會 不 時 作 出 修 訂 , 希 為 留 意 。
逗 留 條 件
19. 獲 准 以 學 生 身 份 來 港 的 申 請 人 須 受 下 列 逗 留 條 件 規 限 :
- 只 可 入 讀 指 定 的 學 校 、 大 學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 以 及 修 讀 已 獲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的 課 程 ; 以 及
- 不 得 :
- 接 受 有 薪 或 無 薪 的 僱 傭 工 作 ; 或
- 開 辦 或 參 與 任 何 業 務 。
20. 非 本 地 學 生 從 事 實 習 工 作 和 兼 職 工 作 限 制 由 二 零 零 八 / 零 九 學 年 開 始 放 寬 。 修 讀 經 本 地 評 審 的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課 程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 只 要 修 業 期 不 少 於 一 個 學 年 , 便 可 從 事 實 習 工 作 , 但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 實 習 工 作 必 須 與 學 科 / 課 程 有 關 , 而 且 須 經 學 生 就 讀 的 院 校 安 排 或 批 准註 3 ; 以 及
- 實 習 工 作 為 期 最 長 一 個 學 年 , 或 有 關 全 日 制 學 術 課 程 正 常 修 業 期 的 三 分 之 一 時 間 , 兩 者 之 中 以 較 短 者 為 準註 4 。
在 工 作 性 質 、 薪 酬 水 平 、 工 作 地 點 、 工 作 時 數 和 僱 主 方 面 , 不 設 限 制 。
21. 此 外 , 這 些 學 生 ( 不 包 括 交 換 生 ) 可 :
- 在 有 關 學 年 的 整 段 期 間 於 校 園 擔 任 兼 職 工 作註 5, 每 星 期 不 超 過 20 小 時註 6; 以 及
- 在 暑 假 期 間 由 六 月 一 日 至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 ) 接 受 聘 用 , 工 作 時 數 和 地 點 沒 有 限 制 。
| 註 3 : |
必 須 經 有 關 院 校 的 指 定 人 員 批 准 , 而 非 個 別 辦 事 處 、 學 部 學 院 或 學 院 成 員 批 准 。 |
| 註 4 : |
非 本 地 學 生 在 正 式 註 冊 為 院 校 的 學 生 並 開 始 按 註 冊 課 程 在 香 港 上 課 之 前 , 或 已 修 足 畢 業 所 需 的 科 目 ╱ 學 分 後 ( 例 如 剛 修 畢 最 後 一 年 課 程 ) , 不 可 進 行 實 習 工 作 。 |
| 註 5 : |
有 關 工 作 必 須 在 非 本 地 學 生 入 讀 的 院 校 的 校 園 內 進 行 ( 只 包 括 非 本 地 學 生 入 讀 院 校 的 校 園 , 不 包 括 院 校 本 身 的 任 何 附 屬 及 有 關 連 機 構 或 其 自 資 部 門 的 校 園 ) ; 假 如 工 作 地 點 不 在 院 校 的 校 園 內 , 有 關 僱 主 必 須 為 院 校 本 身 。 |
| 註 6 : |
學 生 不 得 把 某 一 星 期 的 未 用 時 數 轉 至 另 一 星 期 。 |
22. 合 資 格 的 學 生 將 於 其 學 生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或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申 請 批 准 時 個 別 獲 發 「 不 反 對 通 知 書 」 。 不 反 對 通 知 書 上 將 列 出 該 學 生 可 從 事 的 僱 傭 工 作 類 別 及 條 件 。
終 止 就 讀
23. 如 院 校 或 學 生 因 任 何 理 由 在 課 程 屆 滿 前 終 止 該 學 生 修 讀 有 關 課 程 , 院 校 須 在 終 止 修 讀 課 程 後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 以 書 面 形 式 將 終 止 修 讀 日 期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或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提 供 填 妥 的 「 終 止 修 讀 課 程 通 知 書 」 ( ID 977 ) 。
回 港 居 留
24. 香 港 特 區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不 論 其 國 籍 或 所 持 旅 行 證 件 種 類 , 均 無 需 回 港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進 入 本 港 , 但 其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的 情 況 必 須 沒 有 改 變 及 在 有 效 獲 准 居 留 期 限 內 回 港 。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如 離 開 香 港 一 段 長 時 間 ( 例 如 12 個 月 或 以 上 ) 後 才 返 港 , 他 們 或 須 前 往 入 境 事 務 處 總 部 辦 理 核 實 其 居 留 身 份 的 手 續 。
繳 付 費 用
25. 如 申 請 表 格 是 直 接 遞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 有 關 費 用 應 在 領 取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時 以 現 金 、 易 辦 事 或 支 票 繳 付 。 支 票 必 須 劃 線 , 註 明 抬 頭 人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並 填 妥 日 期 及 簽 署 妥 當 。
26. 如 申 請 表 格 是 向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遞 交 , 有 關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費 用 應 直 接 向 有 關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 繳 付 。
審 批 時 間
27.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收 齊 所 需 文 件 後 , 一 般 需 時 六 星 期 處 理 來 港 就 讀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的 申 請 。 倘 若 未 能 收 齊 所 需 文 件 及 資 料 , 入 境 事 務 處 將 無 法 開 始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 除 非 有 特 別 需 要 , 申 請 人 切 勿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查 詢 申 請 的 進 展 情 況 , 以 免 延 誤 處 理 申 請 的 時 間 。
28. 所 有 申 請 均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負 責 處 理 及 審 批 。 申 請 審 批 完 全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根 據 當 時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政 策 酌 情 處 理 。 即 使 申 請 已 符 合 所 有 申 請 資 格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仍 保 留 拒 絕 個 別 申 請 的 絕 對 決 定 權 。
警 告
29. 如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人 員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或 申 述 , 即 屬 犯 罪 。 根 據 本 港 法 例 , 任 何 人 士 如 明 知 而 故 意 申 報 失 實 或 填 報 明 知 其 為 虛 假 或 不 相 信 為 真 實 的 資 料 , 即 屬 犯 罪 , 而 任 何 獲 發 的 相 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或 獲 給 予 在 香 港 特 區 入 境 或 逗 留 的 准 許 , 即 告 無 效 。
免 責 聲 明
30. 本 指 南 內 的 資 料 只 供 參 考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入 境 事 務 處 不 會 對 任 何 因 本 指 南 所 載 資 料 而 引 起 或 與 之 有 關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負 責 。 入 境 事 務 處 保 留 在 任 何 時 間 刪 去 、 暫 時 撤 銷 或 修 訂 本 指 南 內 所 有 資 料 的 權 利 , 並 可 行 使 絕 對 酌 情 權 , 無 須 給 予 任 何 理 由 或 事 先 通 知 。 入 境 事 務 處 並 保 留 權 利 可 不 時 更 改 上 述 入 境 安 排 的 有 關 資 格 準 則 及 其 內 容 而 無 須 作 出 任 何 通 知 。
查 詢
31. 如 欲 取 得 更 多 有 關 來 港 就 讀 的 入 境 安 排 資 料 , 可 透 過 查 詢 熱 線 ( 852 ) 2824 6111 或 傳 真 ( 852 ) 2877 7711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查 詢 , 或 瀏 覽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頁 www.immd.gov.hk 。
VIII.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核 對 清 單
(A) 申 請 人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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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所 需 申 請 表 格 /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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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港 就 讀 申 請 表 ( ID 995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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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的 近 照 ( 已 把 近 照 貼 在 申 請 表 格 ( ID 995A ) 第 2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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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的 旅 行 證 件 的 影 印 本 , 須 載 有 個 人 資 料 、 簽 發 日 期 、 屆 滿 日 期 及 / 或 所 持 的 任 何 可 返 回 原 居 地 簽 證 的 詳 情 ( 如 適 用 ) 。 申 請 人 如 現 正 在 香 港 逗 留 , 則 須 提 交 其 旅 行 證 件 中 載 有 最 近 進 入 香 港 特 區 的 入 境 印 章 / 延 期 逗 留 標 籤 的 影 印 本 。 內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倘 未 獲 簽 發 旅 行 證 件 , 則 可 提 交 其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居 民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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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如 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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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擬 就 讀 院 校 所 發 出 的 取 錄 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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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的 父 親 或 母 親 必 須 授 權 保 證 人 或 在 港 親 友 作 為 申 請 人 在 港 監 護 人 , 並 提 交 由 父 / 母 及 在 港 監 護 人 雙 方 簽 署 的 同 意 書 [ 如 申 請 人 不 足 18 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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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的 住 宿 安 排 證 明 影 印 本 [ 如 申 請 人 不 足 18 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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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的 經 濟 狀 況 證 明 影 印 本 : 例 如 銀 行 結 單 、 儲 蓄 戶 口 存 摺 、 稅 款 收 據 及 薪 金 證 明 [ 只 適 用 於 以 院 校 作 為 保 證 人 的 申 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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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的 澳 門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只 適 用 於 澳 門 居 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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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的 台 灣 戶 籍 影 印 本 和 台 灣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只 適 用 於 台 灣 居 民 ] |
(B) 保 證 人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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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申 請 表 格 /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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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港 就 讀 ( 保 證 人 ) 申 請 表 ( ID 995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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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證 人 願 意 於 申 請 人 在 港 就 讀 期 間 為 其 提 供 住 宿 的 承 諾 書 〔如 申 請 人 不 足 1 8 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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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證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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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證 人 的 旅 行 證 件 影 印 本 , 須 載 有 個 人 資 料 、 簽 發 日 期 、 屆 滿 日 期 及 最 近 進 入 香 港 特 區 的 入 境 印 章 / 延 期 逗 留 標 籤 〔 只 適 用 於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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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證 人 的 經 濟 狀 況 證 明 影 印 本 : 例 如 銀 行 結 單 、 儲 蓄 戶 口 存 摺 、 稅 款 收 據 及 薪 金 證 明 ; 及 保 證 人 願 意 於 申 請 人 在 港 就 讀 期 間 負 擔 其 生 活 費 及 為 其 提 供 住 宿 的 承 諾 書 # |
# 如 保 證 人 為 取 錄 申 請 人 的 院 校 , 便 無 須 遞 交 該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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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港 就 讀 申 請 人 的 隨 行 受 養 人 所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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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所 需 申 請 表 格 /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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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養 人 已 填 妥 載 於 申 請 人 來 港 就 讀 申 請 表 ( ID 995A ) 內 乙 部 的 表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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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養 人 的 近 照 ( 已 把 近 照 貼 在 申 請 表 格 ( ID 995A ) 第 2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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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養 人 的 旅 行 證 件 的 影 印 本 , 須 載 有 個 人 資 料 、 簽 發 日 期 、 屆 滿 日 期 及 / 或 所 持 的 任 何 可 返 回 原 居 地 簽 證 的 詳 情 ( 如 適 用 ) 。 受 養 人 如 現 正 在 香 港 逗 留 , 則 須 提 交 其 旅 行 證 件 中 載 有 最 近 進 入 香 港 特 區 的 入 境 印 章 / 延 期 逗 留 標 籤 的 影 印 本 。 內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倘 未 獲 簽 發 旅 行 證 件 , 則 可 提 交 其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居 民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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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養 人 與 來 港 就 讀 申 請 人 的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例 如 結 婚 證 書 、 出 生 證 書 、 家 庭 照 片 、 家 庭 書 信 ( 連 信 封 ) 、 戶 口 簿 和 獨 生 子 女 優 待 證 ( 如 適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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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養 人 的 澳 門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只 適 用 於 澳 門 居 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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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養 人 的 台 灣 戶 籍 影 印 本 和 台 灣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只 適 用 於 台 灣 居 民 ] |
重 要 須 知
- 申 請 人 、 隨 行 受 養 人 和 保 證 人 即 使 已 經 提 供 所 需 的 文 件 和 資 料 , 但 入 境 事 務 處 仍 可 能 在 有 需 要 時 要 求 再 遞 交 更 多 與 申 請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和 資 料 。
- 若 提 交 的 文 件 並 非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書 寫 , 必 須 附 上 經 由 宣 誓 翻 譯 員 、 法 庭 翻 譯 員 、 認 可 翻 譯 員 、 註 冊 翻 譯 員 、 專 家 翻 譯 員 或 官 方 翻 譯 員 核 證 爲 真 實 譯 本 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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