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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於 我 們

一 、 就 是 否 達 致 二 零 零 七 年 既 定 目 標 所 作 的 檢 討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出 任 主 席 及 有 關 行 業 代 表 擔 任 委 員 的 入 境 事 務 處 使 用 服 務 人 士 委 員 會 ,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九 月 成 立 , 負 責 監 察 和 檢 討 本 處 在 實 踐 服 務 承 諾 方 面 的 表 現 , 聽 取 和 考 慮 市 民 對 入 境 事 務 處 服 務 承 諾 所 作 的 建 議 , 就 入 境 事 務 處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可 予 改 善 之 處 ,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提 供 意 見 , 並 協 助 釐 定 所 需 資 源 的 水 平 , 以 達 致 所 定 的 服 務 標 準 。

本 處 各 管 制 站 為 旅 客 及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快 捷 有 禮 的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本 處 各 管 制 站 為 旅 客 及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快 捷 有 禮 的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委 員 會 已 檢 討 過 本 處 在 達 致 二 零 零 七 年 服 務 承 諾 所 訂 目 標 方 面 的 成 績 , 檢 討 範 圍 包 括 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 生 死 登 記 處 、 婚 姻 登 記 處 、 人 事 登 記 處 , 以 及 旅 行 證 件 、 簽 證 及 許 可 證 簽 發 辦 事 處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

檢 討 結 果 顯 示 ,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 機 場 管 制 站 能 達 到 本 處 所 訂 目 標 , 為 百 分 之 九 十 二 的 訪 客 及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的 香 港 居 民 在 十 五 分 鐘 的 等 候 時 間 內 辦 妥 出 入 境 手 續 , 而 港 澳 客 輪 碼 頭 、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 羅 湖 、 紅 磡 、 落 馬 洲 支 線 、 文 錦 渡 、 沙 頭 角 、 落 馬 洲 及 深 圳 灣 各 管 制 站 亦 能 達 致 既 定 目 標 , 為 百 分 之 九 十 二 的 訪 客 在 三 十 分 鐘 的 等 候 時 間 內 辦 妥 出 入 境 手 續 。

在 簽 發 旅 行 證 件 、 旅 遊 許 可 證 及 入 境 簽 證 方 面 , 本 處 亦 能 達 到 大 部 分 既 定 的 服 務 目 標 。

至 於 處 理 有 關 國 籍 的 申 請 事 宜 , 以 及 辦 理 生 死 、 婚 姻 及 人 事 登 記 方 面 的 服 務 標 準 , 大 致 上 亦 能 達 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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