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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提 升 服 務 水 平
出 入 境 檢 查
為 應 付 日 益 頻 繁 的 出 入 境 旅 客 及 車 輛 流 量 , 各 管 制 站 已 分 階 段 推 行 旅 客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系 統 ( 旅 客 e - 道 ) 及 車 輛 司 機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系 統 ( 車 輛 e - 道 ) 。 該 兩 個 系 統 充 分 利 用 智 能 身 份 證 和 指 模 識 別 技 術 , 通 過 先 進 的 資 訊 科 技 , 應 付 管 制 站 與 日 俱 增 的 過 境 服 務 需 求 。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 所 有 管 制 站 共 設 置 378 條 旅 客 e - 道 和 80 條 車 輛 e - 道 。
目 前 , e - 道 服 務 除 適 用 於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外 , 亦 擴 大 適 用 範 圍 至 若 干 類 別 持 有 智 能 身 份 證 的 香 港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三 日 起 , 本 處 於 羅 湖 管 制 站 推 出 快 捷 e - 道 試 驗 計 劃 , 予 現 時 可 使 用 e - 道 服 務 的 十 八 歲 或 以 上 並 已 成 功 登 記 的 香 港 居 民 。 在 快 捷 e - 道 系 統 下 , 每 位 使 用 的 旅 客 均 可 在 八 秒 內 完 成 手 續 , 相 比 一 般 e - 道 快 百 分 之 三 十 。 由 於 反 應 良 好 , 本 處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在 羅 湖 管 制 站 加 裝 十 條 快 捷 e - 道, 並 將 擴 展 該 服 務 至 其 他 管 制 站 。
為 進 一 步 推 廣 e - 道 服 務 , 訪 港 常 客 亦 可 使 用 e - 道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七 日 開 始 , 服 務 擴 展 至 持 有 已 參 與 這 項 安 排 的 航 空 公 司 所 簽 發 的 飛 行 常 客 會 會 員 證 的 旅 客 。 現 時 , 機 場 設 有 十 條 訪 港 旅 客 e - 道 。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起 , 合 資 格 澳 門 永 久 性 居 民 經 預 先 登 記 , 可 在 港 澳 客 輪 碼 頭 及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管 制 站 使 用 e - 道 過 關 。 而 該 服 務 亦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六 日 起 擴 展 至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 三 個 碼 頭 管 制 站 合 共 設 有 十 八 條 澳 門 居 民 訪 客 e - 道 。
位 於 羅 湖 管 制 站 的 特 定 學 童 e - 道 已 增 至 六 條 , 以 方 便 跨 境 學 童 。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開 始 , 推 行 試 驗 計 劃 , 為 跨 境 學 童 在 校 巴 上 辦 理 出 入 境 手 續 。 二 零 零 九 年 八 月 , 沙 頭 角 管 制 站 亦 推 行 相 同 試 驗 計 劃 。
為 經 常 訪 港 內 地 旅 客 提 供 更 便 捷 的 出 入 境 服 務 , 本 處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開 始 讓 合 資 格 內 地 旅 客 辦 理 使 用 e - 道 的 登 記 服 務 。 成 功 登 記 的 旅 客 可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一月 開 始 , 在 設 有 內 地 經 常 訪 港 旅 客 e - 道 的 多 個 管 制 站 使 用 e - 道 過 關 。
為 了 便 利 過 境 旅 客 , 沙 頭 角 管 制 站 的 服 務 時 間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延 長 , 由 早 上 七 時 至 晚 上 八 時 延 長 至 早 上 七 時 至 晚 上 十 時 。
在 改 善 海 上 服 務 方 面 , 預 檢 計 劃 廣 受 船 務 業 界 歡 迎 。 船 隻 可 在 到 達 香 港 二 十 四 小 時 前 申 請 預 檢 。 獲 批 准 預 檢 的 船 隻 , 可 直 接 駛 往 停 泊 處 作 業 , 而 無 須 在 入 境 船 隻 碇 泊 處 等 候 辦 理 入 境 檢 查 手 續 。 現 時 , 遠 洋 船 隻 和 內 地 內 河 及 沿 海 貨 船 均 受 惠 於 這 個 安 排 。
鑑 於 e - 道 已 在 所 有 管 制 站 成 功 推 行 , 本 處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開 始 , 進 一 步 提 升 出 入 境 服 務 承 諾 , 將 目 標 旅 客 提 高 三 個 百 分 點 。 新 的 承 諾 是 讓 百 分 之 九 十 八 的 香 港 居 民 能 在 十 五 分 鐘 內 完 成 出 入 境 手 續 , 以 及 讓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的 訪 客 於 機 場 管 制 站 能 在 十 五 分 鐘 內 完 成 出 入 境 手 續 或 於 其 他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能 在 三 十 分 鐘 內 完 成 出 入 境 手 續 。 
個 人 證 件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二 日 開 始 , 在 櫃 枱 處 理 登 記 領 取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標 準 處 理 時 間 由 九 十 分 鐘 縮 短 為 七 十 五 分 鐘 。 此 外 ,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起 ,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申 領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預 約 期 已 由 十 二 個 工 作 天 延 長 至 二 十 四 個 工 作 天 。
網 上 申 請 護 照 服 務 自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底 已 推 出 , 供 十 八 歲 或 以 上 的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使 用 。 該 服 務 更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起 進 一 步 擴 展 至 十 一 至 十 七 歲 的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起 , 本 處 的 預 約 服 務 已 擴 展 至 領 取 旅 行 證 件 。 申 請 人 在 遞 交 申 請 書 時 須 選 擇 領 取 證 件 的 辦 事 處 。 這 些 辦 事 處 包 括 位 於 入 境 處 總 部 的 旅 行 證 件 ( 簽 發 ) 組 及 六 個 入 境 事 務 分 區 辦 事 處 。 在 獲 發 領 證 通 知 後 , 申 請 人 可 於 領 證 通 知 發 出 日 期 的 下 一 天 起 , 透 過 互 聯 網 或 電 話 預 約 系 統 , 預 約 領 取 證 件 。 此 外 , 除 了 六 個 分 區 辦 事 處 外 , 位 於 入 境 處 總 部 的 旅 行 證 件 及 國 籍 ( 申 請 ) 組 亦 會 提 供 預 約 申 請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的 服 務 。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起 , 申 請 旅 行 證 件 的 預 約 期 由 十 二 個 工 作 天 延 長 至 二 十 四 個 工 作 天 , 令 市 民 更 感 方 便 。
有 關 處 理 旅 行 證 件 退 款 的 申 請 , 本 處 一 般 需 要 二 十 個 工 作 天 完 成 內 部 手 續 。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九 日 起 , 凡 為 新 生 嬰 兒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時 必 須 先 行 透 過 互 聯 網 或 電 話 預 約 。 新 措 施 可 讓 新 生 嬰 兒 的 父 母 選 擇 合 意 的 時 段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 並 依 時 得 到 服 務 , 從 而 減 省 他 們 的 輪 候 時 間 。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起 , 市 民 可 透 過 「 我 的 政 府 一 站 通 」 登 記 他 們 的 外 遊 資 料 , 以 便 接 收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發 出 的 最 新 外 遊 警 示 及 相 關 公 開 資 料 。
簽 證 及 許 可 證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起 , 合 資 格 的 非 永 久 性 香 港 居 民 可 利 用 互 聯 網 遞 交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的 申 請 。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起 ,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可 透 過 郵 遞 、 投 遞 方 式 或 經 互 聯 網 遞 交 由 同 一 僱 主 擔 任 保 證 人 的 延 期 逗 留 申 請 。 此 外 , 這 類 申 請 可 於 家 庭 傭 工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八 星 期 內 遞 交 , 而 須 遞 交 證 明 文 件 數 目 亦 已 進 一 步 減 少 。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延 展 至 適 用 於 韓 國 。 參 與 計 劃 的 人 士 可 在 接 待 國 家 / 地 區 逗 留 最 多 十 二 個 月 , 並 在 當 地 度 假 期 間 , 擔 任 短 期 工 作 。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 台 灣 居 民 來 往 大 陸 通 行 證 持 有 人 可 無 須 同 時 持 有 有 效 的 內 地 入 出 境 簽 注 , 便 可 以 訪 客 身 份 來 港 並 逗 留 不 超 過 七 天 。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 台 灣 居 民 來 往 大 陸 通 行 證 持 有 人 訪 港 的 逗 留 期 限 已 由 七 天 延 長 至 三 十 天 。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起 , 持 有 塞 爾 維 亞 生 物 特 徵 護 照 持 有 人 ( 貝 爾 格 萊 德 行 政 當 局 所 簽 發 的 塞 爾 維 亞 護 照 持 有 人 除 外 ) 可 免 簽 證 前 來 香 港 旅 遊 , 最 長 可 逗 留 十 四 天 。
資 訊 系 統 策 略
為 配 合 部 門 未 來 的 業 務 發 展 需 要 包 括 提 升 服 務 質 素 , 本 處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委 聘 顧 問 為 部 門 進 行 了 第 三 次 的 資 訊 系 統 策 略 檢 討 , 以 制 定 部 門 未 來 十 年 的 資 訊 系 統 策 略 。 按 照 顧 問 的 建 議 , 本 處 從 二 零 一 一 年 起 , 已 開 始 分 階 段 就 建 議 中 的 各 個 資 訊 系 統 項 目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 以 決 定 是 否 推 行 有 關 項 目 。
個 案 簡 易 處 理 系 統 及 電 子 記 錄 計 劃 已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全 面 推 行 , 在 記 錄 數 碼 化 後 , 便 可 以 即 時 查 閱 過 往 的 記 錄 。 有 關 出 生 、 死 亡 和 婚 姻 登 記 事 宜 , 以 及 簽 證 、 許 可 證 、 旅 遊 通 行 證 、 國 籍 事 宜 的 申 請 服 務 均 已 獲 得 提 升 。
市 民 可 經 由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www.gov.hk , 使 用 以 下 的 入 境 處 服 務 :
- 申 領 出 生 / 死 亡 / 結 婚 證 明 書 副 本 和 翻 查 有 關 資 料
- 預 約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 預 約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及 遞 交 婚 姻 登 記 所 需 資 料
- 預 約 登 記 申 領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證
- 申 請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及 遞 交 補 充 文 件
- 更 改 / 查 詢 有 關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查 核 證 明 文 件 的 預 約
- 查 詢 有 關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的 申 請 狀 況
- 申 請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 適 用 於 十 一 歲 或 以 上 的 申 請 人 )
- 預 約 申 請 香 港 特 區 旅 行 證 件
- 預 約 領 取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或 簽 證 身 份 書
- 預 約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訪 客 及 個 別 申 請 類 別 除 外 )
-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及 遞 交 補 充 文 件 ( 訪 客 及 個 別 申 請 類 別 除 外 )
- 查 詢 有 關 香 港 簽 證 的 申 請 狀 況
- 通 知 提 前 終 止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僱 傭 合 約
- 舉 報 違 反 入 境 條 例 罪 行
- 申 請 索 取 入 境 事 務 處 資 料
此 外 , 市 民 可 透 過 「 我 的 政 府 一 站 通 」 , 使 用 外 遊 提 示 登 記 服 務 接 收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發 出 的 最 新 外 遊 警 示 及 相 關 公 開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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