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據 《 婚 姻 條 例 》 ( 第 1 8 1 章 ) 第 5 A 條 接 受 要 求 委 任 為 婚 姻 監 禮 人 的 申 請

婚 姻 登 記 官 現 開 始 接 受 符 合 《 婚 姻 條 例 》 ( 第 1 8 1 章 ) ( " 《 條 例 》 " ) 附 表 4 所 訂 明 的 婚 姻 監 禮 人 的 資 格 條 件 ( " 資 格 條 件 " ) 第 1 及 2 段 的 律 師 及 公 證 人 申 請 成 為 婚 姻 監 禮 人 。 婚 姻 監 禮 人 可 在 任 何 時 間 及 任 何 位 於 香 港 的 地 方 ( 婚 姻 登 記 官 或 副 婚 姻 登 記 官 的 辦 事 處 ( " 婚 姻 登 記 處 " ) 或 根 據 《 條 例 》 所 特 許 的 禮 拜 場 所 除 外 ) 主 持 婚 禮 。

資 格 條 件 第 3 段 訂 明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獲 得 委 任 為 婚 姻 監 禮 人 , 均 須 完 成 登 記 官 所 指 明 的 為 施 行 《 條 例 》 而 籌 辦 的 培 訓 課 程 。 為 使 申 請 人 可 符 合 資 格 條 件 第 3 段 , 登 記 官 將 在 收 到 申 請 書 後 ,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式 , 邀 請 那 些 符 合 資 格 條 件 第 1 及 2 段 的 申 請 人 參 加 由 登 記 官 舉 辦 的 培 訓 課 程 。

有 關 怎 樣 申 請 成 為 婚 姻 監 禮 人 的 資 料 及 婚 姻 監 禮 人 的 應 有 責 任 , 載 於 名 為 《 怎 樣 申 請 - 成 為 婚 姻 監 禮 人 》 的 資 料 冊 內 。 申 請 書 及 上 述 資 料 冊 可 於 下 列 地 點 免 費 索 取 :

1 . 入 境 事 務 處 :

( i ) 查 詢 及 聯 絡 組
       ( 地 址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二 樓
         電 話 :2824 6111 ) ;

( ii ) 婚 姻 登 記 事 務 及 紀 錄 辦 事 處
        ( 地 址 :金 鐘 道 6 6 號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低 座 三 樓
          電 話 :2867 2787 ) ; 及

( iii ) 任 何 一 間 婚 姻 登 記 處 。

有 關 各 婚 姻 登 記 處 的 地 址 及 電 話 , 請 向 查 詢 及 聯 絡 組 查 詢 。

2 . 香 港 律 師 會
     ( 地 址 :香 港 中 環 德 輔 道 中 7 1 號 永 安 集 團 大 廈 三 樓
       電 話 :2846 0500 ) ; 及

3 . 香 港 國 際 公 證 人 協 會
     ( 地 址 :香 港 中 環 利 源 東 街 9 號 利 東 大 廈 11 樓 A 室
       電 話 :2536 0961 )

申 請 書 亦 可 在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址 http://www.immd.gov.hk 下 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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