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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聘 事 宜

招 聘 廣 告

bullet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職 位 申 請 已 於 2008 年 9 月 7 日 截 止 。 筆 試 ( 卷 一 ) 預 定 在 11 月 進 行 , 確 實 日 期 及 相 關 詳 情 將 於 稍 後 於 本 網 站 內 公 布 。


入 職 條 件

(a)

(i)

持 本 港 大 學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歷 ( 註 一 ) , 並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兩 張 語 文 運 用 試 卷 ( 包 括 中 文 運 用 和 英 文 運 用 ) 中 取 得 「 一 級 」 成 績 ( 註 二註 三 ) ( 入 職 月 薪 : 27,155 元 ) ; 或

 

(ii)

持 本 港 大 學 學 位 , 或 持 註 冊 專 上 學 院 註 冊 後 所 頒 發 的 文 憑 , 或 香 港 其 中 一 間 理 工 大 學 / 理 工 學 院 /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 科 技 學 院 的 高 級 文 憑 , 或 香 港 高 等 院 校 頒 發 並 獲 認 可 的 副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歷 ( 註 一 ) ( 入 職 月 薪 : 25,620 元 ) ; 或

 

(iii)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兩 科 及 格 , 及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另 有 三 科 ( 註 四 ) 成 績 達 C 級 或 以 上 , 或 同 等 學 歷 ( 入 職 月 薪 : 24,050 元 ) ;

(b)

須 通 過 體 能 測 驗 ( 註 五 )

(c)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成 績 達 第 2 等 級 或 以 上 , 或 同 等 學 歷 ( 註 六 ) ; 並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及 英 語 ;

(d)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e)

通 過 遴 選 程 序 ; 以 及

(f)

通 過 職 前 體 格 檢 查 包 括 色 覺 測 試 。

 

註 一 持 有 本 港 以 外 學 府 及 非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頒 授 的 學 歷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 惟 其 學 歷 必 須 經 過 評 審 以 確 定 是 否 與 職 位 所 要 求 的 本 地 學 歷 水 平 相 若 。 申 請 人 須 於 稍 後 按 要 求 遞 交 全 部 修 業 成 績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證 書 。
註 二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英 語 運 用 科 「 C 級 」 或 以 上 和 「 D 級 」 成 績 ( 或 同 等 成 績 ) 分 別 會 獲 接 納 為 等 同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英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 二 級 」 和 「 一 級 」 成 績 。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及 文 化 、 中 國 語 言 文 學 或 中 國 語 文 科 「 C 級 」 或 以 上 和 「 D 級 」 的 成 績 則 分 別 會 獲 接 納 為 等 同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中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 二 級 」 和 「 一 級 」 成 績 。
註 三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 術 模 式 整 體 分 級 取 得 6.5 或 以 上 , 並 在 同 一 次 考 試 中 各 項 個 別 分 級 取 得 不 低 於 6 的 成 績 的 人 士 , 在 IELTS 考 試 成 績 的 兩 年 有 效 期 內 , 會 視 為 已 符 合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職 位 的 英 文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 即 入 職 條 件 的 ( a ) ( i ) 項 ) 。 IELTS 考 試 成 績 必 須 在 職 位 開 始 接 受 申 請 的 首 天 ( 即 2008 年 8 月 29 日 ) 仍 然 有 效 。
註 四 有 關 科 目 可 包 括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
註 五 申 請 人 須 參 加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筆 試 ( 卷 一 ) , 並 在 筆 試 達 到 入 職 水 平 才 有 機 會 參 加 體 能 測 驗 。 考 試 詳 情 一 經 確 定 , 便 會 於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站 內 公 布 。 申 請 人 會 在 筆 試 日 期 前 至 少 一 星 期 接 獲 通 知 。
註 六 過 往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 課 程 乙 ) E 級 的 成 績 , 在 行 政 上 會 視 為 等 同 2007 年 或 之 後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第 2 等 級 的 成 績 。

筆 試 ( 卷 一 )
( 2008 年 11 月 )

( 通 過 )

V
V

體 能 測 驗
( 2008 年 11 月 至 12 月 )

( 通 過 )

V
V

延 續 面 試
( 2008 年 12 至 2009 年 1 月 )

( 通 過 )

V
V

筆 試 ( 卷 二 )
( 2009 年 1 月 )

( 通 過 )

V
V

最 後 遴 選 面 試
( 2009 年 2 月 至 3 月 )

   
bullet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職 位 申 請 已 於 2008 年 8 月 11 日 截 止 。

入 職 條 件

  1.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 註 一 ) 成 績 達 第 2 等 級 / E 級 或 以 上 ,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註 二 )
  2. 通 過 體 能 測 驗 ;
  3.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成 績 均 達 第 2 等 級 或 以 上 ,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註 三 ) , 以 及 能 操 粵 語 和 英 語 ;
  4.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5. 通 過 遴 選 程 序 ; 以 及
  6. 通 過 職 前 體 格 檢 查 包 括 色 覺 測 試 。

註 一  有 關 科 目 可 包 括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

註 二  持 有 本 港 以 外 學 府 及 非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頒 授 的 學 歷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 惟 其 學 歷 必 須 經 過 評 審 以 確 定 是 否 與 職 位 所 要 求 的 本 地 學 歷 水 平 相 若 。 申 請 人 須 於 稍 後 按 要 求 遞 交 全 部 修 業 成 績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證 書 。

註 三  過 往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 課 程 乙 ) E 級 的 成 績 , 在 行 政 上 會 視 為 等 同 2 0 0 7 年 或 之 後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第 2 等 級 的 成 績 。

    遴 選 程 序

    體 能 測 驗
    ( 2008 年 8 月 至 9 月 )

    ( 通 過 )

    V
    V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 2008 年 10 月 )

    ( 通 過 )

    V
    V

    遴 選 面 試
    ( 2008 年 11 至 12 月 )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體 能 測 驗 已 於 2008 年 8 月 25 日 至 9 月 30 日 舉 行 。 成 功 通 過 體 能 測 驗 的 考 生 已 在 測 驗 當 日 獲 發 邀 請 信 參 加 於 2008 年 10 月 11 日 舉 行 的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 有 關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的 考 生 須 知 , 請 按 此 處 。 未 獲 發 邀 請 信 的 考 生 應 視 作 不 獲 取 錄 。

    如 有 查 詢 , 請 致 電 3693 8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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