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引 子 |
| 1.1 |
香 港 對 遊 客 非 常 親 切 。 |
| 1.2 |
出 入 境 手 續 簡 單 方 便 。 |
| 1.3 |
入 境 管 制 人 員 : 旅 途 愉 快 ﹗ |
| 1.4 |
每 年 有 數 以 億 計 的 旅 客 進 出 香 港 , 我 們 會 為 旅 客 提 供 優 質 的 服 務 。 |
| 1.5 |
這 些 就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責 任 。 |
| 1.6 |
香 港 在 回 歸 中 國 之 後 , |
| 1.7 |
在 出 入 境 管 制 方 面 的 權 責 範 圍 , 跟 以 往 並 無 分 別 。 |
| 1.8 |
入 境 處 的 編 制 有 超 過 5 600名 紀 律 人 員 和 文 職 人 員 。除 駐 守 各 個 管 制 站 外 , 還 為 市 民 提 供 簽 發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以 及 辦 理 出 生 、 死 亡 及 婚 姻 登 記 等 服 務 。 |
| 2. 管 制 及 執 法 |
| 2.1 |
由 管 制 部 負 責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工 作 , 是 我 們 社 會 發 展 的 關 鍵 。 |
| 2.2 |
政 策 上 早 已 訂 明 , 必 須 管 制 由 移 民 所 導 致 的 人 口 增 長 … |
| 2.3 |
… 包 括 由 內 地 移 居 香 港 的 人 口 。 |
| 2.4 |
不 過 , 遊 客 和 商 務 訪 客 的 消 費 亦 是 香 港 的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 |
| 2.5 |
超 過 170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人 可 以 免 簽 證 來 香 港 7日 至 180日 。 |
| 2.6 |
但 是 , 計 劃 來 港 投 資 、 就 業 、 就 讀 或 定 居 的 人 均 須 預 先 申 請 簽 證 , 而 且 要 有 擔 保 人 。 |
| 2.7 |
所 有 經 陸 路 、 海 路 、 航 空 交 通 、 甚 至 船 隻 停 泊 處 入 境 的 旅 客 都 是 我 們 的 服 務 對 象 。 |
| 2.8 |
必 須 為 他 們 提 供 效 率 卓 越 、 態 度 親 切 的 服 務 … |
| 2.9 |
… 為 了 提 高 效 率 , 我 們 訂 立 了 有 明 確 指 標 的 服 務 承 諾 。 |
| 2.10 |
例 如 羅 湖 管 制 站 為 最 繁 忙 的 管 制 站 , 假 日 有 超 過 30萬 人 使 用 。 |
| 2.11 |
因 此 我 們 擴 充 羅 湖 和 紅 磡 的 設 施 , 加 快 旅 客 過 境 程 序 。 |
| 2.12 |
但 是 , 提 供 優 良 服 務 , 不 單 只 要 有 充 足 的 設 施 和 資 源 , 更 重 要 的 是 不 斷 改 善 成 效 … |
| 2.13 |
… 制 訂 長 遠 計 劃 和 做 好 管 理 工 作 。 |
| 2.14 |
現 在 , 香 港 居 民 在 出 入 境 時 只 須 出 示 身 份 證 , 而 無 須 填 寫 出 入 境 申 報 表 。 |
| 2.15 |
旅 遊 通 行 證 計 劃 旨 在 為 經 常 來 港 旅 遊 、 經 商 及 促 進 本 港 經 濟 發 展 的 旅 客 , 提 供 快 捷 的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 |
| 2.16 |
由 於 香 港 參 加 了 亞 太 經 貿 合 作 組 織 的 商 務 旅 遊 計 劃 … |
| 2.17 |
已 登 記 的 本 地 商 界 人 士 亦 可 以 免 簽 證 來 往 各 個 會 員 國 。 |
| 2.18 |
入 境 處 職 員 受 過 嚴 格 訓 練 , 防 止 不 受 歡 迎 人 物 , 例 如 通 緝 犯 或 恐 怖 份 子 , 進 入 本 港 … |
| 2.19 |
… 更 會 嚴 厲 打 擊 偽 造 證 件 這 個 國 際 性 問 題 。 |
| 2.20 |
香 港 識 辨 假 證 件 的 水 準 一 向 受 世 界 公 認 , |
| 2.21 |
我 們 推 行 了 一 連 串 措 施 , 防 止 不 法 份 子 利 用 假 證 件 經 香 港 非 法 進 入 第 三 國 家 。 |
| 2.22 |
入 境 處 和 海 內 外 執 法 單 位 攜 手 合 作 , 緝 捕 偽 造 證 件 集 團 的 首 腦 。 |
| 2.23 |
雖 然 香 港 對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有 非 常 嚴 厲 的 懲 罰 … |
| 2.24 |
… 但 入 境 處 職 員 執 法 並 沒 有 半 點 鬆 懈 , 對 違 犯 入 境 條 例 的 僱 主 積 極 作 出 檢 控 。 |
| 2.25 |
為 了 打 擊 非 法 僱 用 活 動 , 我 們 以 "W"字 頭 的 身 份 證 號 碼 , 清 楚 區 分 合 法 輸 入 的 勞 工 和 海 外 家 庭 傭 工 。 |
| 2.26 |
入 境 處 與 內 地 有 關 單 位 達 成 協 議 , 每 日 只 准 一 定 數 目 的 單 程 證 持 有 人 來 香 港 定 居 。 |
| 2.27 |
除 遣 返 非 法 入 境 者 外 , 入 境 處 職 員 亦 負 責 將 罪 犯 遞 解 出 境 , |
| 2.28 |
並 阻 止 疑 犯 離 開 香 港 。 |
| 3. 入 籍 、 簽 發 證 件 及 登 記 事 務 |
| 3.1 |
入 境 處 的 其 他 服 務 亦 包 括 處 理 入 籍 事 務 … |
| 3.2 |
… 即 加 入 、 放 棄 或 恢 復 中 國 國 籍 … |
| 3.3 |
… 又 或 變 更 國 籍 。 |
| 3.4 |
而 證 件 科 其 中 一 項 最 主 要 的 任 務 , 就 是 簽 發 已 有 愈 來 愈 多 國 家 給 予 持 證 人 免 簽 證 待 遇 的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 |
| 3.5 |
只 有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即 是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中 國 籍 市 民 才 可 以 申 請 。 |
| 3.6 |
特 區 護 照 以 先 進 科 技 印 製 , 配 合 電 腦 操 作 , |
| 3.7 |
令 偽 造 證 件 非 常 困 難 。 |
| 3.8 |
每 本 特 區 護 照 都 有 個 別 記 認 , 而 且 是 在 一 個 高 度 保 安 的 印 製 中 心 內 製 造 。 |
| 3.9 |
由 於 特 區 護 照 先 進 可 靠 , 而 且 香 港 市 民 紀 錄 良 好 , 因 此 愈 來 愈 多 國 家 給 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者 免 簽 證 的 待 遇 。 |
| 3.10 |
入 境 處 亦 負 責 簽 發 香 港 身 份 證 和 協 助 高 等 法 院 編 制 臨 時 的 陪 審 員 名 單 … |
| 3.11 |
… 以 及 辦 理 各 項 出 生 、 死 亡 和 婚 姻 登 記 手 續 。 |
| 4. 詢 問 處 |
| 4.1 |
入 境 處 轄 下 詢 問 處 接 受 所 有 個 人 、 電 話 、 郵 遞 、 傳 真 、 甚 至 電 子 郵 件 的 查 詢 … |
| 4.2 |
… 分 發 各 項 服 務 的 申 請 表 及 填 表 指 引 … |
| 4.3 |
… 維 持 熱 線 電 話 及 傳 真 服 務 的 運 作 … |
| 4.4 |
… 為 市 民 提 供 更 多 方 便 、 更 佳 的 服 務 。 |
| 5. 資 訊 系 統 |
| 5.1 |
入 境 處 全 面 推 行 先 進 自 動 化 系 統 , 加 快 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的 清 關 手 續 。 |
| 5.2 |
在 各 管 制 站 裝 設 的 光 學 辨 認 字 體 閱 讀 機 , 由 中 央 電 腦 控 制 … |
| 5.3 |
… 可 以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時 翻 查 紀 錄 , 令 保 安 更 嚴 密 、 處 理 更 快 捷 , 而 且 成 效 顯 著 。 |
| 5.4 |
入 境 處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 只 供 內 部 有 關 單 位 使 用 … |
| 5.5 |
… 所 有 資 料 的 儲 存 , 如 要 公 開 , 都 必 須 根 據 法 律 和 國 際 慣 例 辦 理 。 |
| 6. 管 理 及 支 援 |
| 6.1 |
現 在 大 家 見 到 這 些 正 接 受 入 職 訓 練 的 學 員 … |
| 6.2 |
… 昂 首 闊 步 加 入 這 支 維 持 香 港 繁 榮 的 紀 律 部 隊 … |
| 6.3 |
… 滿 足 要 求 日 高 的 市 民 及 旅 客 … |
| 6.4 |
… 服 務 來 自 全 世 界 的 人 士 。 |
| 7. 結 語 |
| 7.1 |
出 入 香 港 的 旅 客 - 特 別 是 由 內 地 來 的 - 不 斷 增 加 。 |
7.2 & 7.3 |
作 為 一 個 積 極 進 取 的 部 門 , 入 境 處 增 設 多 項 設 施 , 務 求 為 旅 客 及 香 港 市 民 提 供 更 方 便 快 捷 的 出 入 境 服 務 。 |
| 7.4 |
入 境 處 的 服 務 宗 旨 , 是 要 每 個 職 員 堅 守 崗 位 , 保 障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安 全 … |
| 7.5 |
… 為 香 港 現 在 , 以 及 未 來 的 安 定 繁 榮 作 出 貢 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