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頁 > 專 題 資 料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 1. 居 留 權 和 有 關 用 詞 的 解 釋 專 題 資 料
1. 居 留 權 和 有 關 用 詞 的 解 釋
居 留 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居 留 權 是 指: -
具 有 以 下 權 利. . . .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入 境 權; |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不 會 受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包 括 居 留 期 限) 的 限 制; |
 |
不 得 被 遞 解 離 境; 及 |
 |
不 得 被 遣 送 離 境。 |
入 境 權
任 何 人 士 如 喪 失 了 居 留 權 , 他 可 自 動 享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入 境 權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入 境 權 是 指 : -
具 有 以 下 權 利. . . .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入 境 權; |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不 會 受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包 括 居 留 期 限) 的 限 制;及 |
 |
不 得 被 遣 送 離 境。 |
中 國 公 民
「 中 國 公 民 」 是 指 依 據 《 基 本 法 》 第 十 八 條 及 附 件 三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施 並 按 照 1 9 9 6 年 5 月 1 5 日 第 八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九 次 會 議 通 過 的 《 關 於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 見 第 九 部 份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施 的 幾 個 問 題 的 解 釋 》 ( 見 第 九 部 份 ) 詮 釋 的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所 指 具 有 中 國 國 籍 的 人 。
換 言 之. . . .
|

|
凡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具 有 中 國 國 籍 者, 包 括 在 中 國 內 地 或 香 港 出 生, 並 具 有 中 國 血 統 的 香 港 居 民 及 前 居 民; 不 論 其 是 否 現 在 持 有 或 曾 經 持 有 英 國 屬 土 公 民 護 照、 英 國 國 民 (海 外) 護 照 或 (在 第 六 部 份 的 規 限 下) 其 他 外 國護 照。 |
定 居
任 何 人 士 會 被 視 為 在 香 港 定 居, 若:
 |
他 是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及 |
 |
他 並 不 受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的 限 制 。 |
通 常 居 住
一 名 人 士 會 被 視 為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若:
 |
他 是 合 法 地、 自 願 地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在 香 港 居 住 (例 如 就 讀、 商 務、 工 作 或 居 留 等), 而 不 論 期 間 長 短。 |
一 名 人 士 不 會 被 視 為 終 止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若:
 |
他 是 暫 時 不 在 香 港 。 在 斷 定 該 人 是 否 已 不 再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時 , 須 考 慮 該 人 的 個 人 情 況 及 他 不 在 香 港 的 情 況 , 包 括 - |
-
不 在 香 港 的 原 因 、 期 間 及 次 數 ;
-
他 是 否 在 香 港 有 慣 常 住 所 ;
-
是 否 受 僱 於 以 香 港 為 基 地 的 公 司 ; 及
-
該 人 的 主 要 家 庭 成 員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的 所 在 。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一 名 人 士 將 不 被 視 為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 該 名 人 士 : |
|
在 香 港 ; 或 |
|
|
|
|
- 在 政 府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下 受 僱 為 外 來 合 約 工 人 ( 指 來 自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者) 而 留 在 香 港 ; 或
|
|
受 僱 為 外 來 家 庭 傭 工 ( 指 來 自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者 ) 而 留 在 香 港 ; 或 |
|
以 《 領 事 關 係 條 例 》 所 指 的 領 館 人 員 身 份 留 在 香 港 ; 或 |
- 以 香 港 駐 軍 成 員 身 份 留 在 香 港 ; 或
|
- 以 訂 明 的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旅 行 證 件 持 有 人 身 份 留 在 香 港 ; 或
|
 |
在 任 何 期 間 內 , 依 據 法 院 判 處 或 命 令 被 監 禁 或 羈 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