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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沒 有 外 國 護 照 的 中 國 公 民
如 果 你 是 中 國 公 民, 你 可 享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居 留 權,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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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在 緊 接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屬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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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是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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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已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或 以 上 ;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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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是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在 出 生 時 父 親 或 母 親 是 中 國 公 民 並 符 合 以 上 第 二 個 圓 點 符 號 或 第 三 個 圓 點 符 號 所 規 定 的 人 。 你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居 留 權 只 在 你 能 確 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時 方 可 行 使 , 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只 可 藉 持 有 以 下 之 文 件 確 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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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予 你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和 同 樣 是 發 予 你 並 且 附 貼 於 該 旅 行 證 件 上 的 有 效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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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予 你 的 有 效 特 區 護 照 ; 或
- 發 予 你 的 有 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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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要 你 仍 是 中 國 公 民 , 你 將 會 繼 續 享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居 留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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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算 你 長 時 間 不 在 香 港, 亦 不 會 喪 失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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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或 以 上 , 便 可 獲 得 居 留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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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 有 關 「 通 常 居 住 」 的 解 釋 , 見 居 留 權 和 有 關 用 詞 的 解 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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