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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在 緊 接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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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在 緊 接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以 前 已 在 香 港 定 居 ; 或 |
- 你 在 緊 接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以 前 不 再 在 香 港 定 居 , 但 在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計 的 十 八 個 月 內 返 回 香 港 定 居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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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在 緊 接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以 前 不 再 在 香 港 定 居 , 但 在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計 的 十 八 個 月 後 返 回 香 港 定 居 , 而 且 必 須 沒 有 連 續 三 十 六 個 月 或 以 上 不 在 香 港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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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你 未 能 符 合 以 上 任 何 一 項 規 定 , 你 將 喪 失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但 你 將 會 自 動 享 有 入 境 權 ( 有 關 「 入 境 權 」 的 解 釋 , 見 第 一 部 份 : 居 留 權 和 有 關 用 詞 的 解 釋 ) , 你 仍 可 在 以 後 自 由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而 不 受 任 何 條 件 限 制 在 港 居 住 、 就 讀 和 工 作 。 如 你 日 後 能 符 合 以 下 兩 項 的 任 何 一 項 規 定 , 你 仍 可 重 新 享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居 留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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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持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進 入 香 港 , 及 |
- 你 在 緊 接 申 請 居 留 權 的 日 期 之 前 , 已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或 以 上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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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已 作 出 聲 明 及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 表 示 已 把 香 港 作 為 你 的 永 久 居 住 地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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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申 請 已 獲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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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是 二 十 一 歲 以 下 及 在 香 港 出 生 , 而 父 親 或 母 親 在 你 出 生 時 或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前 任 何 時 間 內 已 享 有 < 第 四 部 份 : 誰 可 享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居 留 權 > 內 第 ( 四 ) 項 的 香 港 居 留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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