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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境 外 領 事 保 護 和 服 務 指 南
依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有 關 法 律 、 中 國 締 結 和 加 入 的 國 際 條 約 的 規 定 及 國 際 慣 例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駐 外 外 交 代 表 機 關 和 領 事 機 關 有 責 任 保 護 中 國 公 民 在 境 外 的 正 當 權 利 和 利 益 。 本 指 南 幫 助 你 了 解 中 國 駐 外 外 交 代 表 機 關 和 領 事 機 關 的 領 事 保 護 和 服 務 範 圍 。
領 事 官 員 能 夠 提 供 的 協 助
- 為 中 國 公 民 頒 發 、 換 發 、 補 發 、 延 期 旅 行 證 件 或 對 旅 行 證 件 上 的 個 人 資 料 等 項 加 注 。
- 為 中 國 公 民 辦 理 各 類 公 證 、 認 證 ( 包 括 提 供 各 種 證 明 、 證 件 的 翻 譯 公 證 ) , 在 與 接 受 國 的 法 律 規 章 不 相 抵 觸 的 情 況 下 辦 理 婚 姻 登 記 , 轉 送 司 法 文 書 等 。
- 當 中 國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在 接 受 國 受 到 限 制 或 侵 犯 , 且 其 無 法 維 護 自 己 的 權 益 時 , 向 主 管 當 局 提 出 交 涉 。
- 在 發 生 自 然 災 害 、 政 治 動 亂 、 戰 亂 或 突 發 事 件 等 緊 急 情 況 下 , 向 中 國 公 民 通 報 有 關 局 勢 , 提 供 協 助 。
- 應 要 求 , 盡 可 能 與 中 國 公 民 親 屬 聯 系 , 請 他 們 給 予 必 要 的 經 濟 資 助 。
- 將 有 關 嚴 重 意 外 事 故 及 傷 亡 的 情 況 通 知 當 事 人 親 屬 , 並 就 有 關 的 程 序 事 宜 提 供 諮 詢 意 見 。
- 得 知 中 國 公 民 留 有 遺 產 或 為 遺 產 繼 承 人 或 受 遺 贈 人 時 , 將 有 關 情 況 及 時 通 知 當 事 人 及 有 關 親 屬 。 代 為 接 受 和 轉 交 遺 產 。
- 應 要 求 , 為 中 國 公 民 提 供 所 掌 握 的 當 地 律 師 、 翻 譯 或 醫 生 的 姓 名 和 電 話 號 碼 。
- 探 視 被 拘 留 、 逮 捕 或 正 在 服 刑 的 中 國 公 民 。 必 要 時 , 為 其 爭 取 合 法 待 遇 和 提 供 必 要 的 協 助 , 視 情 將 有 關 情 況 轉 告 其 親 屬 。
- 向 無 罪 或 刑 滿 獲 釋 的 中 國 公 民 提 供 必 要 的 協 助 , 使 其 能 早 日 離 開 該 國 。
- 提 供 其 他 有 關 諮 詢 服 務 。
領 事 官 員 不 能 夠 提 供 的 協 助
- 不 能 干 預 法 庭 的 審 判 程 序 , 不 能 袒 護 你 的 違 法 行 為 , 不 能 超 越 接 受 國 法 律 和 規 定 為 你 開 脫 罪 責 。
- 不 能 協 助 你 在 住 院 治 療 或 在 拘 留 、 監 禁 期 間 獲 得 比 當 地 人 更 佳 的 待 遇 。
- 不 能 代 你 支 付 酒 店 、 律 師 、 醫 療 及 旅 行 的 機 / 船 / 車 票 等 費 用 或 任 何 其 他 款 項 。
- 不 能 幫 你 在 當 地 謀 職 或 領 取 工 作 許 可 證 。
- 不 能 為 你 辦 理 當 地 的 永 久 居 留 。
- 不 能 將 你 留 宿 在 外 交 代 表 機 關 或 領 事 機 關 內 。
遵 守 法 律
在 中 國 境 外 的 中 國 公 民 應 當 遵 守 接 受 國 的 法 律 、 法 規 , 尊 重 當 地 人 民 的 風 俗 習 慣 , 同 當 地 人 民 友 好 相 處 , 為 促 進 接 受 國 的 經 濟 繁 榮 , 以 及 祖 國 和 接 受 國 的 合 作 與 交 流 發 揮 積 極 作 用 。
遇 有 財 物 被 竊
倘 若 在 國 外 遺 失 金 錢 , 護 照 或 其 他 物 品 , 應 先 向 當 地 警 方 報 案 , 索 要 失 竊 證 明 , 及 時 向 中 國 駐 該 國 外 交 代 表 機 關 或 領 事 機 關 報 告 有 關 情 況 並 請 求 協 助 。
倘 若 被 捕
一 旦 觸 犯 法 律 , 你 應 承 擔 法 律 後 果 。 若 你 被 控 觸 犯 法 律 而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 你 有 權 要 求 有 關 當 局 通 知 中 國 駐 該 國 外 交 代 表 機 關 或 領 事 機 關 。
如 有 人 喪 生
如 親 友 或 同 行 者 發 生 嚴 重 意 外 事 故 , 或 因 任 何 原 因 引 致 喪 生 , 應 立 刻 與 中 國 駐 該 國 外 交 代 表 機 關 或 領 事 機 關 聯 系 , 領 事 官 員 將 盡 可 能 提 供 協 助 。
注 意 事 項
- 領 事 官 員 對 中 國 公 民 提 供 領 事 保 護 和 服 務 時 , 不 能 超 越 其 執 行 領 事 職 務 的 權 限 。
- 根 據 有 關 規 定 , 部 分 領 事 服 務 項 目 將 酌 量 收 取 費 用 。
- 如 果 你 身 處 海 外 而 希 望 得 到 領 事 保 護 和 服 務 , 你 可 向 當 地 政 府 人 員 或 警 方 查 詢 有 關 中 國 駐 當 地 的 外 交 代 表 機 關 或 領 事 機 關 的 地 址 和 電 話 。 上 述 資 料 , 亦 可 從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頁 http://www.immd.gov.hk 專 題 資 料 欄 中 或 直 接 進 入 http://www.immd.gov.hk/chtml/embassy.htm 的 網 頁 獲 得 。 你 也 可 以 致 電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熱 線 電 話 ( 852 ) 1868 查 詢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交 部 負 責 對 本 指 南 進 行 解 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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