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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題 資 料

在 酒 店 或 其 他 住 宿 地 方 居 留 人 士 必 須 遵 守 之 規 定

茲 將 入 境 條 例 一 節 撮 錄 於 下 , 希 為 留 意 :

第 17款 (1) 年 齡 超 過 15 歲 的 人 , 如 擬 暫 住 於 本 條 適 用 的 任 何 處 所 , 須 在 抵 達 該 處 所 時 , 將 其 全 名 和 國 籍 告 知 該 處 所 的 管 理 人 。
(2) 如 該 人 是 外 國 人 , 他 還 須 ----
 
(a) 在 抵 達 該 處 所 時 , 告 知 該 處 所 的 管 理 人 他 抵 達 香 港 的 日 期 、 載 他 來 港 的 船 隻 或 航 空 公 司 (如 有 的 話 )的 名 稱 , 以 及 他 的 職 業 ; 及
(b) 在 離 開 該 處 所 之 時 或 之 前 , 告 知 該 處 所 的 管 理 人 他 將 前 往 的 地 方 ; 如 他 離 開 香 港 , 則 須 說 明 載 他 離 港 的 船 隻 或 航 空 公 司 (如 有 的 話 )。
(3) 本 處 適 用 的 處 所 的 管 理 人 須 ---
 
(a) 規 定 所 有 暫 住 該 處 所 的 人 履 行 本 條 所 規 定 的 義 務 ; 及
(b) 備 存 由 任 何 上 述 的 人 依 據 本 條 向 他 提 供 的 資 料 的 書 面 紀 錄 , 為 期 最 少 12 個 月 。
(4)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或 警 務 人 員 , 可 隨 時 查 閱 由 處 所 管 理 人 依 據 第 (3)款 備 存 的 紀 錄 。
(5) 本 條 規 定 由 某 人 提 供 的 資 料 , 可 由 代 表 該 人 的 人 提 供 ; 而 規 定 向 某 人 提 供 的 資 料 , 亦 可 向 代 表 該 人 的 人 提 供 。
(6) 本 條 適 用 於 任 何 在 收 取 報 酬 下 讓 該 人 住 宿 或 渡 宿 的 處 所 , 不 論 該 處 所 是 否 有 家 居 設 備 。
(7) 在 本 條 內 ---
“ 管 理 人 ” 包 括 接 待 他 人 暫 住 於 處 所 的 人 , 不 論 他 是 自 行 接 待 或 代 表 別 人 接 待 ;
“ 暫 住 ” 指 在 收 取 報 酬 的 居 所 住 宿 或 渡 宿 一 晚 或 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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