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

申请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有关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

收集资料的目的

申请表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会供入境事务处作下列一项或多项用途:

  1. 办理有关的申请;
  2. 实施/执行《入境条例》(第115 章)和《入境事务队条例》(第331 章)的有关条文规定,以及履行入境管制职务,藉此协助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执行其他法例和规例;
  3. 在有关人士向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并提名你为保证人或咨询人时,将你的资料供作核对用途;
  4. 供作统计及研究用途,但所得的统计数字或研究成果不会以识辨各有关的资料当事人或其中任何人的身份的形式提供;以及
  5. 供作法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

在申请表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自愿提供的。 如果你未能提供充分 的资料,本处或许不能 办理有关 的申请,或无从翻查或不能正确地辨别有关纪录。

资料转交的类别

为了上述目的 ,你在申请时提供的个人资料或会向其他政府决策局、部门或机构披露。

查阅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 章)第18 及22 条以及附表1 第6 项原则,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你的查阅权利包括在缴交有关费用后,索取你在申请表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副本。

如欲查询申请表内的个人资料,包括查阅或改正个人资料,应向下列人员提出: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七号
入境事务大楼
入境事务处
外籍家庭佣工组
总入境事务主任
电话: (852) 2829 3176

10-0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