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年龄在十一岁以下及未领有其他个人身份证明(如载有该儿童姓名、出生日期及经学校盖印认证的相片的学校证明文件)的儿童。任何年满十八岁并认识申领证件儿童的人士(除该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外),均可作为副署人。
查询电邮﹕enquiry@immd.gov.hk
与申请一并递交(如适用)
不设传真申请服务
(852) 2824 6111
补充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