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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学生因经营无牌宾馆违反逗留条件罪成

2012年7月3日

三名内地女硕士学生因经营无牌宾馆违反其逗留条件,今日(七月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各被判社会服务令一百二十小时。该三名被告于早前(六月十九日)亦因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各被判罚款三千元。

于本年三月二十一日,卧底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经互联网成功相约其中两名被告会面,并于会面后由她们带往位于红磡一住宅单位。当时,另外一名被告正在该住宅单位内等候。三人经查核身分证明文件后,确认是以学生身分留港,她们遂因违反其逗留条件被入境处人员当场拘捕。

在警诫下,三名被告承认于去年来港修读硕士课程,并一同租住一单位作为住宿用途。她们其后透过网上广告,将其租住单位以日租形式分租予有意入住的人士,并收取港币一百五十元日租,以补贴他们在港的日常生活开支。三名被告一同分担网上宣传、收取租金和接待顾客的工作。

另根据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的纪录,上述位于红磡的处所并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因此,三名被告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并于六月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各被判罚款三千元。

政府发言人称:「以学生身分在香港逗留的人士只能就读于指明的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修读入境处处长批准修读的课程,并不得在未有入境处处长批准下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以及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入狱两年。」该发言人补充说:「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最高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15-1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