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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司机因在港开办提供跨境运输服务的业务被囚

2012年7月17日

一名内地司机因在香港开办提供跨境运输服务的业务,被控以一项违反逗留条件及一项驾驶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的罪名。被告今日(七月十七日)于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就第一项控罪被判入狱三个月,而第二项控罪则被判罚款3,000元。

四十三岁的被告于三月二十七日曾协助运载一名没有预约分娩的内地孕妇来港产子,被入境处锁定为调查对象,由于他当时没有入境香港而未被截获。于三月二十九日,他驾驶一辆客车在深圳湾管制站入境时被截查。当时车上载有两名外籍乘客,因此被告涉嫌经营跨境运输服务的业务。调查显示,被告受雇于一间内地手袋公司,负责驾驶该公司的客车,间中需要接载公司的客人往返深圳及香港。自本年二月一日开始,他使用该公司的客车私下营运其个人的跨境运输服务业务,每程收取人民币500至550元作酬劳。被告承认于三月二十七日曾运载该名内地孕妇来港,其后因怕惹上麻烦,故他于皇岗口岸放下该孕妇后便折返,没有进入香港。他亦承认于三月二十九日收取人民币650元酬劳,接载两名旅客来港。

入境处发言人指出:「本处非常关注没有预约分娩的非本地孕妇来港产子,并已在各管制站加强检查,包括车辆管制站。本处亦会密切留意是否有不法分子利用客车运载没有预约分娩的内地孕妇来港产子,并会致力打击有关违反入境条例的罪行。」

发言人警告,任何访客未得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不得接受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续称:「根据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如干犯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的罪行将被检控,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如属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则可处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06-1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