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闻公报

内地孕妇因向入境事务主任作出虚假申述及企图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被囚

2013年2月1日

一名内地孕妇被控一项向入境事务主任作出虚假申述及一项企图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罪名,今日(二月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该名内地孕妇就向入境事务主任作出虚假申述的控罪被判处监禁十二个月,而企图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的控罪则被判处监禁十二个月,两项刑罚同期执行,即合共被判处监禁十二个月。

入境事务处的调查发现,二十八岁的被告为一名内地居民。她于二○一二年五月四日与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结婚,其后以内地「单非」孕妇身分成功从一间私家医院取得二○一三年在香港分娩的「预约分娩服务确认书」。

被告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经中国客运码头抵港时被截查。在入境检查时,被告向一名入境事务主任出示上述「预约分娩服务确认书」,并向入境事务主任声称来港探望其丈夫,及声称其待产婴儿的亲生父亲为她的丈夫。入境处对被告的申述存疑,于当日拒绝被告入境,并作进一步调查。

在调查期间,被告承认其待产婴儿的亲生父亲实为她于内地的前夫。为了获准入境,被告向入境事务主任讹称她的香港丈夫为其待产婴儿的亲生父亲;另外,为了来港分娩,她同样向有关私家医院预约分娩服务时,讹称香港丈夫为其待产婴儿的亲生父亲。

入境处现正继续调查其他涉案人士。

入境处发言人称:「入境处十分关注内地孕妇试图以非法手段入境香港分娩的情况。为配合落实内地孕妇『零双非』政策,我们一方面致力于出入境管制站加强截查内地孕妇,另一方面采取有力的执法行动,打击违法的内地孕妇,和任何协助或教唆她们违法来港产子的人士。」

发言人警告,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十四年。

发言人补充,根据《盗窃罪条例》,任何人以欺骗手段而不诚实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十年。任何人企图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同样会被检控及惩罚。

06-1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