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闻公报

有关酷刑声请审核政策的回应

2013年4月27日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发言人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政府被指对酷刑声请人士采取「近乎零甄别保障」一事,与事实不符。

发言人表示:「要审视任何审核机制是否公平,应以机制的实际程序及为声请人提供的支援而论。酷刑声请确立与否,完全取决于声请人个案的个别情况。纯粹将已确立声请的数目和审核机制是否公平或有效挂鉤,并不合理。我们拒绝接受任何有关现行审核机制对酷刑声请人不公平的指控。」

现行的机制是根据过往法庭裁决,审核机制须达至「高度公平的标准」而制定,声请人均有合理机会及获得所有所需支援,以确立其声请。当声请人于酷刑声请表格内提供声请理由及相关事实资料后,入境事务主任须为声请人安排会面,让其进一步提供关乎该声请人的酷刑声请的资料以澄清疑问和回答关乎该声请的问题。酷刑声请的决定及该决定所基于的理由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声请人。

审核过程中,声请人会按需要获提供合资格传译服务。如声请人的身体及/或精神状况关乎其酷刑声请,并受争议,声请人会被安排由合资格的医生进行医疗检验。同时,声请人可获公费法律支援,支援由已接受有关处理酷刑声请培训的大律师和事务律师提供。

声请人若不满入境处的决定,有权向由退休法官及裁判官组成的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复检声请后,若声请人仍感到不满,可进一步提出司法复核。如有需要,他亦可向法律援助处寻求法律援助(香港法例第九十一章)。

发言人强调:「酷刑声请被拒绝的唯一理由,是声请人未能确立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事实上,我们注意到,在数宗近期有关审核酷刑声请的司法复核案中,法院驳回所有对改进机制的质疑,并维持改进机制下的酷刑声请决定。」

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公约》)自一九九二年起适用于香港,根据《公约》第三条,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免遣返保障)。在香港根据《公约》第三条提出的酷刑声请,由入境处负责处理。现时,于香港将被遣送离境的外籍人士,包括非法入境者和逾期居留者,如提出酷刑声请,该等人士将暂时不会被遣送至存在风险的国家,直至其声请被裁定为不确立。

自二○○九年十二月实施改进机制至二○一三年三月,入境处已处理3 110宗声请,5宗已被确立,另外4 348宗有待处理。入境处估计于二○一三至一四年度可处理大约2 000宗声请。

06-0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