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闻公报

入境事务处实施新措施遏止外籍家庭佣工滥用提早终止合约转换雇主的安排

2013年8月30日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发言人就早前公众对个别外籍家庭佣工(外佣)滥用提早终止合约转换雇主安排(惯称「跳工」)的关注作出回应。

根据聘用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第12项,雇主及外佣须于合约终止日期的七天内各自向入境处提出书面通知,亦须将对方作出关于终止合约的书面确认副本递交该处。入境处会保留有关纪录,作为日后审核该外佣再次申请工作签证或延长逗留期限时的考虑因素。

按现行政策,外佣在两年合约期内提出在香港转换雇主的申请,除特殊情况外,通常不会获得批准,特殊情况包括原来的雇主因外调、移民、逝世或经济原因以致不能继续履行合约,或有证据显示该外佣曾遭受苛待或剥削。外佣如欲受雇于新雇主,须离开香港,及向入境处重新申请工作签证。在审批外佣在提早终止合约后受雇于另一雇主的工作签证申请时,入境处会确定外佣已离开香港,才会发出新的签证。

入境处发言人说:「入境处一直严格审批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若申请人有不良纪录或违规行为,入境处会考虑拒绝有关申请。对于有外佣涉嫌滥用提早终止合约转换雇主的安排,入境处已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审查经常转换雇主的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在新措施下,入境处在处理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时,会详细审查申请人的情况,例如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提前终止雇佣合约的次数及原因,以考虑是否涉及滥用提早终止合约转换雇主的安排;入境处若有此怀疑,将会拒绝有关申请。此外,如发现雇主未能履行标准雇佣合约的规定或剥削其外佣以致雇佣合约提前被终止,日后他们聘用外佣的申请将不获批准。入境处在过去两个月已拒绝45宗涉及滥用提早终止合约转换雇主的安排的签证申请。入境处相信这项措施可有效遏止有关滥用的情况,并会不时检讨措施的成效。」

06-1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