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闻公报

反非法劳工行动拘十四人

2016年4月14日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昨日(四月十三日)在全港各区展开一连串的反非法劳工行动,包括「曙光行动」及联同警务处及劳工处执行的「冠军行动」。行动中共拘捕十二名非法劳工和两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
 
于「曙光行动」中,入境处特遣队人员搜查了七个目标地点,包括餐厅、垃圾站、货仓及装修中的单位,共拘捕三名非法劳工。被捕的非法劳工为一男两女,年龄介乎二十一岁至四十二岁,当中该名男子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
 
于「冠军行动」中,执法人员于葵区共搜查了五个目标地点,包括货仓及物流中心,共拘捕九名非法劳工。被捕的非法劳工为六男三女,年龄介乎二十三至四十六岁,当中三名男子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另有一男一女涉嫌使用及管有怀疑伪造香港身份证。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的雇主则为两名女子,年龄分别为二十九岁及四十七岁。
 
入境处发言人说:「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接受雇佣工作,开设或参与业务,均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有关条例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判刑作基准。」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于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实时入狱。于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便有一名本地雇主因聘用非法劳工在其餐厅内工作,被判协助、教唆、怂使及促致违反逗留条件罪名成立,判监两个月。

25-0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