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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非华裔人士非法工作被判入狱

2016年7月4日

五名持担保书的非华裔非法劳工,包括一名孟加拉籍、一名巴基斯坦籍及三名越南籍人士于六月三十日及七月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及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人员于六月二十九日进行的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在沙田及铜锣湾共搜查了两间食肆,共拘捕三名越南籍非法劳工。被捕的非法劳工为一男二女,年龄介乎四十至四十七岁。被捕时,他们正在食肆厨房内任职洗碗工。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三人均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们为免遣返声请人士。调查人员并于现场发现载有该批越南籍非法劳工样貌的伪造香港身份证副本。调查期间,该三名被捕人士均承认在港非法工作以赚取金钱,其中一名被捕人士更承认以伪造香港身份证作求职之用,并在有关店铺的求职面试中出示该伪造身份证。
 
此外,入境处调查人员分别于去年十二月及今年一月接获警方转介,跟进调查两宗有关非法劳工的案件。执法人员于元朗一个回收场及观塘一幢大厦发现一名三十三岁孟加拉籍男子及一名二十八岁巴基斯坦籍男子正在操作铲车及搬运垃圾。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两名男子均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而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们为免遣返声请人士。
   
五名被捕人士分别在六月三十日及七月二日于沙田裁判法院和粉岭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各人分别被判监禁十五至二十一个月不等。其中一名被捕人士亦同时被控行使或管有伪造香港身份证,被判监禁十五个月。所有控罪同期执行。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于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08-0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