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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香港居民雇主及两名巴基斯坦籍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2016年8月12日

一名香港居民雇主因聘用非法劳工及两名持担保书的巴基斯坦籍非法劳工,昨日(八月十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于三月八日进行的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在青衣一间食肆内截获两名内地女子,她们因从事洗碗工作而被捕。该两名女子于今年三月十日被控违反逗留条件,各被判监禁两个月。而该名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两项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两项控罪合共被判监禁四个月。
 
另外,入境处调查人员于八月八日进行的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在尖沙咀及沙田截获两名年龄分别为二十六岁及三十六岁的巴基斯坦籍男子,他们因从事收集垃圾的工作而被捕。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该两名男子均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们为免遣返声请人士。而涉嫌聘用该两名非法劳工的雇主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两名被捕的非法劳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别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他们均承认控罪,两人各被判监禁十五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于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19-0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