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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越南籍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2016年8月23日

两名持担保书的越南籍非法劳工昨日(八月二十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于八月十八日进行的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在北角一间食品零售店内拘捕两名越南籍非法劳工,分别为一男一女,年龄为五十三及五十一岁。被捕时,他们正在店内处理食物。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二人均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们为免遣返声请人士。其中一名被捕人士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怀疑伪造香港身份证。一名涉嫌聘用该两名非法劳工的雇主亦被拘捕,其案件仍在调查中。
 
两名被捕的非法劳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二人各被判监禁十五个月。其中一名被捕人士亦同时被控使用伪造身份证,被判监禁十五个月,所有控罪同期执行。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于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9-0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