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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2016年11月16日

一名斯里兰卡籍及一名巴基斯坦籍非法劳工昨日(十一月十五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处调查人员于四月十一日联同警务处及劳工处进行的「权能者行动」中,在天水围一间回收场内发现一名三十三岁斯里兰卡籍男子正在用水泥铺平路面。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该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而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为免遣返声请人士。
  
入境处调查人员亦于八月接获警方转介,跟进调查一宗有关非法劳工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大埔拘捕一名正在搬运蔬菜的巴基斯坦籍男子,年龄为三十二岁。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该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而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为免遣返声请人士。一名涉嫌聘用该名非法劳工的雇主亦被拘捕,有关案件仍在调查中。
  
被捕的非法劳工昨日于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案件经审理后,斯里兰卡籍被告被判监禁二十二个月两星期。而巴基斯坦籍被告则承认控罪,被判监禁十五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

21-1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