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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2021年1月7日

一名持担保书的印度籍非法劳工于昨日(一月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接获警方转介,跟进调查一宗有关非法劳工的案件。执法人员在上水拘捕一名印度籍男子,年龄为二十八岁。被捕时,他正在从事搬运工作。在检查身分证明文件期间,该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处签發不允许僱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及后的调查發现他为免遣返声请人士。一名涉嫌聘用该名非法劳工的香港居民僱主亦被拘捕。

被捕的非法劳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僱佣工作,获准保释等候审讯期间,他弃保潜逃,直至去年九月被警方截获。其后,他被加控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案件经审讯后,他被定罪及判监禁十五个月。而僱用该名非法劳工的香港居民僱主早前亦被控一项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并被判监禁八星期。

入境处發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僱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此外,获准保释的人如无合理因由而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75,000及监禁6个月,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则可处任何款额的罚款及监禁12个月。」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僱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僱员前,必须採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僱员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阅僱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僱员作出查询,而僱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僱用有关僱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僱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

入境处会根据现行机制的标准程序以审核及识别贩运人口受害人,对所有行动中被捕的容易受剥削人士(包括非法劳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佣工)进行初步审核。如初步审核结果显示有任何贩运人口指标出现,入境处人员会依据一份标准核对清单再作全面调查及识别程序,以确定当中是否有贩运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阶段是否涉及威胁及胁迫,以及是否存有剥削性质。被识别的贩运人口受害人会获提供各项支援和协助,包括紧急介入、诊症和治疗、辅导、收容或临时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务。入境处呼吁贩运人口受害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罪行。

07-0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