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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紧接1997年7月1日前属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持有外国护照及具有中国国籍的香港居民(包括前居民)

有关人士在香港是否被视为中国公民,并不决定于他/她持有什么旅行证件,而是视乎他/她有没有向入境事务处申报变更国籍。

以中国公民身份在香港特区居留

只要有关人士仍是中国公民(即并无申报变更国籍),则不论 他/她是否在1997年7月1日当天身在香港,或是否在过渡性安排中的规定时限内已回港定居,均可保留永久性居民身份及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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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关人士长时间不在香港,亦不会丧失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他/她仍可继续使用外国护照作为旅行证件,但将不能在香港特区享有外国领事保护权。

以外国公民身份在香港特区居留

有关人士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变更国籍,选择以外国公民身份居留,而当有关申报已获批准

倘符合下列条件,有关人士可享有香港特区的居留权:

  • 该人在1997年7月1日前已拥有香港居留权;及
    • 在紧接1997年7月1日以前已在香港定居;或
    • 在紧接1997年7月1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1997年7月1日起计的18个月内返回香港定居;或
    • 在紧接1997年7月1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1997年7月1日起计的18个月后返回香港定居,而且必须没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 该人能符合合资格人士类别内第(d)或(e)项所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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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士可以在香港特区享有所属国家的领事保护权。

如果有关人士未能符合以上任何一个类别的规定,则他/她将丧失其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但将会自动享有入境权,以后仍可自由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港居住、就读和工作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限制。如有关人士日后能符合合资格人士类别内第(d)或(e)项的规定,仍可重新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入境权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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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8年12月31日以后仍在海外居留

倘若:

  • 该人在紧接1997年7月1日前属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论他/她是否持有外国护照,只要仍是中国公民(即并无申报变更国籍),他/她将继续享有香港特区的居留权,

当该人返回香港时,可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

但当该人返回香港特区,仍可选择申报国籍变更,成为外国公民。如有关申报已获批准,他/她可在香港特区享有领事保护权,但或会因为由其返回香港定居当日起计倒数有连续36个月以上不在香港而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若然如此,则该人将会自动享有入境权,以后仍可自由进入香港特区,在港居住、就读和工作而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如他/她日后能符合合资格人士类别内第(d)或(e)项的规定, 他/她仍可重新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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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流移民身份一览表

29-1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