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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符合下列条件,有关人士可享有香港特区的居留权:

  • 他/她在1997年7月1日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 他/她在紧接1997年7月1日以前已在香港定居;或
    • 他/她在紧接1997年7月1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1997年7月1日起计的18个月内返回香港定居;或
    • 他/她在紧接1997年7月1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1997年7月1日起计的18个月后返回香港定居,而且必须没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如果有关人士未能符合以上任何一项规定,将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但有关人士将会自动享有入境权,仍可在以后自由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港居住、就读和工作而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如他/她日后能符合以下两项的任何一项规定,仍可重新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入境权的定义

  • 有关人士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及
    • 在紧接申请居留权的日期之前,已通常居住在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及
    • 已作出声明及提供有关资料,表示已把香港作为其永久居住地;及
    • 其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请已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或
  • 如有关人士是21岁以下及在香港出生,而其父亲或母亲在他/她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内已享有合资格人士类别内第(d)项的香港居留权。
    • 如有关人士年满21岁及不再是此类别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则他/她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根据合资格人士类别内第(d)项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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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