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服务

于内地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申请/换领服务

简介

合资格并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收据(ROP140/ROP140A)[身份证收据(ROP140/ROP140A)]的人士,可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驻京办)、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沪办)、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办)、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及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武汉办)的入境事务组递交首次/换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申请,并在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递交方法

递交地点 递交方法
驻内地办事处 亲身 / 邮寄
入境事务处 互联网 / 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 / 亲身 / 邮寄 / 投递

如因遗失、损毁、残破、无法使用旧护照,更改护照上个人资料而需换领护照或申请互联护照,申请人必须亲身递交申请。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在收到申请后,会核对文件并将申请转送到入境事务处的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处理。申请获批准后,新护照将寄回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代为签发。

所需文件

表格

所需表格/申请类别 一般换领 护照因遗失、损毁、残破或无法使用而换领 更改护照上的个人资料 互联护照
ID843/ID844
ID853A
ID854
ID645
ID879

申请人应填妥申请表格连同所需证明文件及费用一并递交。

相片

三张背景为白色的彩色近照(相片规格)。

证明文件

(一)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收据(ROP140/ROP140A);
(二) 原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十八岁以下未婚人士的额外规定:

(三) 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香港身份证、有效旅行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四) 出生证明书(如在香港出生则无需提交)以证明他/她与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母的关系或法庭颁令(如适用),以证明同意这项申请的合法监护人对他/她拥有管养权;
(五) 仍持有有效的十一岁以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人士,须递交学校证明文件(例如学生手册,手册须载有儿童的姓名、出生日期及相片,并经校方盖印证明)或其他附有相片的身份证明。如无法提供该等学校证件或身份证明,则应递交已填妥的副署事项表格(ID641),以及副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十八岁以下的已婚人士,须递交结婚证书(如在香港结婚则无需提交),而毋须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或递交第(三)、(四)项文件。

如亲身递交申请,申请人需带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收据(ROP140/ROP140A)、申请书、相片及支票/滙票连同证明文件的正、副本;如申请人以邮递方式递交申请,须递交申请书、相片及支票/滙票连同证明文件副本,切勿将现金、证明文件正本或旧旅行证件夹附于申请书内。如申请人透过互联网或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递交申请,申请人需填妥网上申请书及上载背景为白色的彩色近照,相片须符合特定规格。

费用

申请人须缴付护照费用(ID852)及由香港运送护照到有关驻内地办事处的额外费用。

申请方法 支付費用方法
互联网^ 缴费灵/ 转数快 / VISA / 万事达卡 / JCB / 银联
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 转数快 / VISA / 万事达卡 / JCB / 银联
亲身于入境事务办事处柜台递交申请 八达通 / 易办事 / 支票 / 现金 / 转数快
亲身于驻内地办事处 / 邮寄 / 投递 支票

^护照费用须于递交网上申请时,透过缴费灵、转数快或信用卡(VISA、万事达卡、银联和JCB)缴付。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申请时,则须于递交申请时透过转数快或信用卡(VISA、万事达卡、银联和JCB)缴付。

网上付款常见问题

如用支票缴付有关费用,该支票须为以港元或美元开出的划线支票或银行汇票,並注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若该划线支票或银行汇票不是指明由香港的银行付款或以美元开出,则须另缴付银行手续费用。此外,申请人亦可委托香港的咨询人缴付所需费用。

处理申请时间

在收妥所需文件、费用及相片后,护照换领申请一般需时约四至六个星期处理,其中并不包括转送申请书及送递护照所需时间。

新护照备妥后,驻内地办事处会通知申请人领取。

领取护照的安排

如申请人亲身到驻内地办事处递交申请,他/她可亲身或书面授权一名年满十八岁的人士(授权书)到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如申请人并非亲身递交申请,他/她必须亲身到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十六岁以下的申请人,同意该项申请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在申请书签署的一方)可亲身或书面授权一名年满十八岁的人士(授权书)于有关驻内地办事处领取该儿童的护照,而该儿童必须在递交申请或领取护照时亲身到驻内地办事处。

领取护照时,申请人必须出示原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以便注销,若申请时只提供证明文件的副本,则必须在领取护照时出示该等文件的正本,以便核实。若申请时只持有身份证收据(ROP140/ROP140A),申请人可要求入境处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连同护照一并寄往所选的驻内地办事处签发。申请人必须在领证时交回「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收据」(ROP140/140A),以便注销。若申请人并未要求入境处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连同护照一并寄往驻内地办事处,须在领证时出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正本,以便核实。

五间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资料

驻北京办事处(驻京办)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
邮编:100009
电话:(86 10) 6657 2880内线032
传真:(86 10) 6657 2830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https://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沪办)

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
邮编:200001
电话:(86 21) 6351 2233内线160
传真:(86 21) 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https://www.sh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办)

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二号办公楼48楼
邮编:610021
电话:(86 28) 8208 6660内线330
传真:(86 28) 8208 6661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https://www.cd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

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
邮编:510613
电话:(86 20) 3891 1220内线608
传真:(86 20) 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https://www.gdeto.gov.hk

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武汉办)

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03室
邮编:430022
电话:(86 27) 6560 7300内线7334
传真:(86 27) 6560 7301
电邮:enquiry@wheto.gov.hk
网址:https://www.wheto.gov.hk

29-1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