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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翻查出生登记纪录及领取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

申请前

申请翻查出生登记纪录及领取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


重要通知

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记条例》,设立香港出生登记纪录的目的是:

  1. 使生死登记官能备存所有香港出生登记纪录,以履行其于《生死登记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下的法定责任;以及
  2. 在合法情况下,用以核实有关人士的身分、年龄、家庭关系等,或用作法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

在处理申请人的要求时,登记官须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资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以及翻查结果和所索取纪录的拟作用途)和所有证明文件(如有的话)。

 

申请手续

申请翻查出生登记纪录及领取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


 

申请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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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