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

申請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

收集資料的目的

申請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入境事務處作下列一項或多項用途:

  1. 辦理有關的申請;
  2. 實施/執行《入境條例》(第115 章)和《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 章)的有關條文規定,以及履行入境管制職務,藉此協助其他政府決策局和部門執行其他法例和規例;
  3. 在有關人士向入境事務處提出申請並提名你為保證人或諮詢人時,將你的資料供作核對用途;
  4. 供作統計及研究用途,但所得的統計數字或研究成果不會以識辨各有關的資料當事人或其中任何人的身份的形式提供;以及
  5. 供作法例規定、授權或准許的其他合法用途。

在申請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自願提供的。 如果你未能提供充分 的資料,本處或許不能 辦理有關 的申請,或無從翻查或不能正確地辨別有關紀錄。

資料轉交的類別

為了上述目的 ,你在申請時提供的個人資料或會向其他政府決策局、部門或機構披露。

查閱個人資料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 章)第18 及22 條以及附表1 第6 項原則,你有權要求查閱及改正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你的查閱權利包括在繳交有關費用後,索取你在申請表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副本。

如欲查詢申請表內的個人資料,包括查閱或改正個人資料,應向下列人員提出: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七號
入境事務大樓
入境事務處
外籍家庭傭工組
總入境事務主任
電話: (852) 2829 3176

10-0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