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預定結婚的任何一方,若非為鰥夫寡婦、已滿或超過十六歲而未足二十一歲者,必須向登記官出示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附表3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同意書。
查詢電郵﹕enquiry@immd.gov.hk
不適用
此同意書必須在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時一併提交
(852) 2824 6111
補充附註